“地条钢”释疑
1.“地条钢”的定义:是指以废旧钢铁为原材料,用工频、中频感应电炉冶炼劣质、低质钢材的产品。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版》将生产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的中频炉、工频炉列为淘汰类装备 。
地条钢的甄别标准主要有三个:一是以废钢为原料;二是使用中频炉、工频炉(统称感应炉)熔化;三是钢坯主要用于建筑用钢。
2.“地条钢”甄别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很多企业反映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河南鹏达(范县中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全国工业生产产品许可证”仅是对轧钢生产线的许可,不包括前端的中频炉、工频炉,仍然要加强排查,排查出来是中频炉、工频炉的依法依规查处。二是有些企业反映不仅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且有电弧炉(30吨以上电弧炉为合规产能)许可,如沁阳宏达钢铁公司、新郑福华钢铁公司等。需要仔细排查,个别企业以电弧炉为幌子,实际上是用中频炉、工频炉生产,如发现中频炉、工频炉必须依法取缔。
在排查过程中,一定要求每一家企业都要走到、每一家企业都要排查到,一定要找到使用的炉子在哪里,甄别出什么样的炉子,实事求是地给出结论。
3.一些同志反映,如取缔中频炉、工频炉,废钢材如何回收利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30吨以上电弧炉符合生产工艺和要求,可以组织生产。中频炉、工频炉仅是简单的熔化,缺少脱除有害元素、脱除有害气体、合金化、均质化等环节。电弧炉在工艺设计上包含以上环节,但每吨钢总体成本较中频炉、工频炉生产高150元以上。
4.“地条钢”设备如何彻底拆除:在操作中是“四个拆除”:变压器必须拆除移走、除尘罩必须拆除分解、炉台建筑必须拆除、运输轨道必须拆除,仅把炉芯移走不叫拆除。评判的标准“一个”:设备不可逆。
5.“地条钢”拆除过程中注意:一是将设备拆除、不是捣毁,如在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线(如铸造)等,依法依规仍可使用。二是“地条钢”查处主要是中频炉、工频炉,不是针对后端的精炼炉、连铸机、轧钢机组。如果外购钢坯,精炼炉、连铸机、轧钢机组仍可生产。
6.全面排查和重点排查的关系:贯彻豫政办明电〔2016〕182号、〔2016〕229号、〔2017〕6号内部明电,一定要落实属地责任,对所有金属加工、钢铁铸造和使用中频炉的企业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做到一户不遗、一家不漏,彻底摸清底数。我们根据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名单与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的比对,结合合规企业的反映,这次向各省辖市、直管县提供了一个名单,这些企业大部分没有钢铁冶炼设备,需要查找钢坯来源来界定。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名单不是全部,仅仅是部分线索、或者是提供一个查找方法。在实际排查中,一定要做到全面排查、全面到位。
7.如何看待上报“地条钢”:发改运行〔2016〕2547号明确规定,1月20日之前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这是给予各地的一次机会,上报的不追究责任。如以后再发现,将从严问责。因此,大家要客观地看待这一问题,1月17日前,实事求是地详实上报排查出的“地条钢”企业情况,以此全面监控,严防“地条钢”企业死灰复燃。在督导过程中有3个问题需要解释,一是发现有些企业已经停产,但并不代表设备已经拆除,如新郑福华、沁阳宏达、安阳钢铁实业等,必须抓紧拆除设备并作为近期拆除设备的“地条钢”企业上报;二是已经在豫政办明电〔2016〕182号即2016年9月份之前,主动拆除设备并达到不可逆的企业如睢县恒生冷轧,需要注明拆除时间并上报;三是在2016年9月之后,排查发现的“地条钢”企业,必须抓紧拆除设备并作为“地条钢”企业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