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豫工信装〔2016〕289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进一步促进低速电动车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将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引导性目录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向社会发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产品目录。
二、生产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签订自律公约和企业声明,提供相应材料,递交加入引导性目录申请,经省辖市、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省汽车行业协会,依据《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规范条件》规定要求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各单位应加强目录内企业及产品宣传,鼓励和引导所属企业不断规范企业生产条件,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目录内的产品。
五、建立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管理退出机制,对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退出管理。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区目录内的企业监督管理,省汽车行业协会每年对目录内的企业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六、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引导性目录管理申报工作,自2016年12月1日起组织实施。
附件:1.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规范条件
(试行)
2.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生产规范条件引导性目录
申请书
3.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生产规范条件考核要求
4.河南省低速电动车行业自律公约
5.企业声明
6.低速电动车月度生产销售情况表
2016年12月13日
附件1
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规范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河南省低速电动车应用安全,促进低速电动车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河南省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企业生产条件
第三条 申请低速电动车规范生产企业目录,须是省辖市、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推荐的企业,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汽车整车、改装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具有低速电动车的研发基础,拥有低速电动车自主知识产权。
(二)具备单班年产(10000)辆以上的低速电动车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产品独立研发、试验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三)工艺装备投资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不含土地价值)。
(四)近3年平均研发资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新建企业研发投入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在本省设有5家(含)以上授权合格的低速电动车维修服务中心,布置在合理的服务区域;销售和维修服务中心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并能对社会开放,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用户使用低速电动汽车出现故障时,应在30分钟内迅速反应,启动处置预案,及时进行解决;
3、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
4、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3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除外的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
(六)具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承诺对动力电池按照要求进行回收处理等。
(七)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进行明示。
第三章 产品条件
第四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是低速电动车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责任主体。低速电动车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河南省汽车行业协会标准《低速电动车》[XB01/T001-2015]要求,取得省级以上检测机构产品检测合格证书、碰撞试验合格证书等满足在河南省内运行所需的产品安全性能要求。
(二)产品应明示续驶里程、最高车速、加速性能(0~40km/h加速时间)、能量消耗率、动力蓄电池包容量等参数指标和产品质量担保承诺。
(三)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与具有回收处理废旧蓄电池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合法废旧蓄电池回收协议。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及救援信息标识等。
(五)首次申报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六)纳入到《目录》内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向河南省汽车行业协会提交上月《月度生产销售情况表》(见附件6)。
第四章 一致性管理要求
第五条 定期(暂定每年一次)对纳入《目录》的企业进行评估,建立企业的退出机制。
纳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已经停止生产应当退出《目录》。
生产企业应诚信守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务等负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取消其《目录》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企业的上报材料或申请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
3.发生过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
退出《目录》的生产企业整改合格后,须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要求重新申请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低速电动车的定义与河南省汽车行业协会标准《低速电动车》(XB 01/T001-2015)一致。
第七条 本条件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并适时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附件2
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生产规范条件
引导性目录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职务:
电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填 写 须 知
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填写过程中保留内容提示;
4.本申请中内容不含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申请企业如有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每个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均应单独填写本申请,并由申请企业汇总后报送;
5. 生产企业资料须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光盘(含纸质文件的扫描电子文件),且电子文件信息须与纸质文件信息一致;
6. 事故处理预案力求覆盖所有可能情形;
7. 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
8. 文件加盖骑缝章有效。
引导性目录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生产地址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资本,万元
注册商标
企业资产,万元
从业人数,人
占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主要设备数
台(套), 万元
年产销量预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在河南省销售的申报车辆信息(车型如有增加,请在该栏后添加相同8项信息)
车型名称及产品型号
电池组容量,kWh
电池类型
最高车速,Km/h
续驶里程,km(注明工况法或等速法)
整车质保期,年/万km
整车市场指导价,万元
动力电池质保期,年/万km
近三年销售车型及销售数量(辆)
前3年销售车型数量
前3年年总销售数量
前2年销售车型数量
前2年年总销售数量
上年销售车型数量
上年总销售数量
产品累计销售情况
产品型号
产品名称
销量(辆)
主要销售区域
企业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人员、资产,企业总体生产能力及低速电动车生产能力、生产产地大小及环境、主要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生产组织布局、信息化管理系统等)
生产企业财务情况
(包括近3年企业研发投入(不到3年的企业从成立之年算起)、近3年销售收入、近3年研发投入比例、企业当前资产情况以及流动资金等)
低速电动车的设计开发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开发主体机构介绍、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投入及研发成果、参与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情况等内容)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包括:产品与国家标准及国家相应规定的符合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
销售能力及其方案
(保证所销售的低速电动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所售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及国家相应规定,在河南省内委托销售机构信息,销售网点数量及地址,主要分布区域等)
售后服务能力及其方案
(包括在河南省设有5家以上授权合格的低速电动车维修服务机构(机构材料要求见附件3-2),布置在合理的服务区域;为单位或个人按相关协议安装自用充电设施;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24小时不间断救援等服务;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3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驱动电机、充电机、DC/DC、高压线束及其接插件等的质保服务方案;对整车和动力电池按照一定的折旧率进行回收; 按照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有设计缺陷的低速电动车进行召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售后服务方案等)
动力电池回收方案
(包括动力电池回收流程,负责回收的企业与各自分工,以及经费来源等)
使用过程中事故处理预案
(在车辆运行与停放过程中,出现爆炸、起火、漏电、各类交通事故等情况时,企业拟采取的处理方案,以及处理过程中经费来源等)
本企业承诺上述表格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字):
生产企业(盖章)
附件3
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生产规范条件考核要求
序号
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一
企业主体资格要求
1*
企业在河南省区域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3*
依法纳税,纳税额与产销量相适应。
4*
是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汽车整车、改装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
不是上述范围内的企业,应提供具有低速电动车的研发基础的情况说明。
5*
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要求。
二
企业基础生产条件,研发、试验和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6*
应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应具有厂房、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8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7*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工装、模具。其中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外购。
应具备骨架(或车身)的成型、焊接、装配(包括车内装置及附件装配)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具备单班年产10000辆以上低速电动车的生产能力。
8
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9*
企业应建立产品开发机构,并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产品策划、工业设计、整车设计、电动机设计、电器设计、试制、试验和检测、标准、情报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能够完成整车的匹配和产品开发工作,并在具体产品的设计开发中得以体现;能利用专用软件进行整车匹配的设计、计算等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应为从事产品开发的技术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包括人员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和培训记录,设计开发成果等。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5%。
10
具备相应的设计开发规范或方法,能进行造型设计、整车匹配设计,能应用CAD/CAE进行设计分析计算,能够产生设计输出。
具备模型制作、样车、样件等试制能力。
具备电动机、车架及整车匹配等方面的能力。
11*
企业应有进行产品开发的系列基础资料,并保存相关的策划记录。产品设计开发的输入内容应明确,主要应包括顾客对产品的要求、市场的信息、以往开发的经验、产品有关功能及性能要求、国家或行业的标准(必须包括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相关法律及法规、针对产品的安全性和适用性的特性要求。设计开发的输入应形成相应的文件。设计开发的输出文件应进行评审,并保存相应记录。
产品设计开发输出文件应包括:
l 产品图纸(含部件图、组件图、零件图以及图样目录);
l 自制件、外购件清单;
l 零部件汇总表;
l 关键件、重要性能件的特性表或类似文件;
l 标准、紧固件表;
l 关键件、重要性能件的检验作业指导书;
l 产品企业标准;
l 产品装配技术条件、产品出厂检查规范;
l 产品使用说明。
12*
企业对自制件至少应制定下列工艺文件:
l 工艺流程图;
l 工序作业文件,内容包括:加工工件的工艺要求、装夹方法、加工步骤、操作要点、检测方法及检测频次、合格基准等;
l 工装、模具、检具明细表;
l 检验作业指导书。
13*
企业应对设计开发的产品进行样件试制,试制的样机或样车应经验证(包括必要的试验验证),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样车产品应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确认包括涉及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和可靠性、耐久性试验项目,整车道路行驶试验等。并保存上述各验证和确认记录。
14*
设计更改应按产品设计开发过程控制程序重新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经样品试制达到要求后方可采用。应保存设计更改评审、确认的记录。
15
企业应按ISO9001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新增企业申请时可只提交质量体系认证计划,但必须在准入批准后12个月内取得符合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的质量体系认证。满足上述要求时,以下第17-28项有关生产一致性保障的内容可以简化审查。
16*
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并可以指导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且有效、受控:
l 产品企业标准(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
l 产品图样;
l 零部件汇总表;
l 自制件、外购件清单;
l 关键件、重要性能件的特性表(或类似文件);
l 工序明细及工序作业指导书(或类似文件);
l 检验作业指导书;
l 产品出厂检查规范。
17
企业应有可靠的渠道及时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应评审最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对现有产品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存记录。
18*
企业应将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信息,并在产品文件(企业标准及产品图样等)、过程操作文件(工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中体现。
19*
企业对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重要零部件、外协件,应有样件试装和小批量试装的过程,在验证确认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后方可进行批量采购,并保存相应记录。
20
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原材料、外购零部件和外协件,均应从合格供方处采购,且要求其与产品设计文件规定的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相符。
企业外购的与安全、环保性能有关的重要原材料和零部件均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以适当的方式传递给供方并达成一致,保存相应记录。
21
企业应以适当的方式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对与安全环保法规有关的外购零部件、外协件供方的评价内容应包括产品实物质量、质量体系状况、制造能力、技术能力、检验能力和质量改进状况等,并保存相应记录。
供方或其提供的产品发生变更,应对其进行必要的评审和验证,并保存相应记录。
22*
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主要生产设备。对于电动机为自制件的低速电动车企业,应具备生产、装配电动机所需的生产设备和工装,并配备在线检测所必要的检具。对于车架总成为自制件的低速电动车企业,应具备车架的冲压(或弯管)、焊接设备、工装及模具;若车架总成和电动机由外协制造厂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及产品一致性要求应延伸到外协厂。
23*
企业应配备为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检测设备。进货检验应具备以下方面的检验手段:
l 电动机
l 动力蓄电池
l 控制器
l 车身、转向器总成等
24
应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并编制作业指导书,这些指导书在工作现场应易于得到,并且是有效的;使用时应保存过程监视和测量记录。
25
成品车下线检验至少应包括制动、灯光照射位置、车速表及偏移量检验等,其中制动、灯光照射位置的检验频次应达到100%。下线检验纪录应按规定保存。
26
应为重要的或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检验活动编制文件化的检验作业指导书,并能有效指导检验作业。
列入国家强检项目的零部件,如安全、环保性能不能满足规定要求,不准让步接收。
27
检验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具有相应资格,要按检验作业指导书进行实际操作。
检验人员应采用适当的统计技术对产品情况进行分析,提出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并验证其效果。
28
检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
29
企业生产的每个车型产品均应制订《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应受控,内容至少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应得到充分实施,相关质量记录应完整齐全,并在规定期限内保存。
30*
企业除应配备为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过程检验设备外,还应具有进行强制性标准检验所需的检测设备。检验设备的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相一致。
三
投资规模
31*
工艺装备投资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不含土地价值)。
四
研发投入
32*
近3年平均研发资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新建企业研发投入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
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33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特约销售和维修人员等)、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途径、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并建立有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对车辆质量信息进行管理。
售后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在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六
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34
具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
35*
对动力电池按照要求进行回收处理的方案,与电池生产企业订立的电池回收处理合同。
36
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进行明示的情况。
注:*项为否决项。
审查内容共计六条36项,其中否决项20项,一般项16项。考核判定原则为: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一般项条款数的20%(即不不符合项≤3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4
河南省低速电动车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河南省低速电动车行业整体水平,推进产品质量进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河南省汽车行业协会低速电动车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会员企业必须遵守本公约。倡导在全省范围内从事低速电动车、零部件生产和销售服务企业自觉遵守本公约,共同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三条 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二章 自律准则
第四条 遵纪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和河南省有关产业政策,遵循国家、河南省和行业的发展规划,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五条 不生产不符合标准、法规的产品。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低速电动车行业技术标准,实现低速电动车产品的安全和质量达标。
第六条 生产企业要遵守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严把生产企业准入关。严格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坚决取缔产品质量低劣,安全性能差的企业。维护行业形象,加强品牌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优势。
第七条 诚信经营,信守合同,恪守承诺,不搞虚假宣传。
第八条 严格遵守统计制度,向委员会报送有关信息数据,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公平竞争,不以低于成本或低于正常利润水平的低价销售,不以财物、回扣或者其他商业贿赂手段销售产品。
第十条 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自主创新,不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同行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在国际贸易中,遵守国际公约和竞争规则,维护国家及河南省低速电动车行业的形象。
第十二条 尊重同行,以诚相待,团结协作,共同进步。不以任何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会员企业传递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愿和要求,组织行业企业开展专项自律工作,组织行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企业自律行为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处理的意见。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及自律声明。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委员会检举会员企业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委员会可根据检举开展调查。
第十六条 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企业自律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企业,委员会在行业内通报表彰,并通过刊物、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宣传,向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单位推荐信用评价证明。
第十七条 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委员会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通过刊物、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不良信用信息和违规违法行为,向政府部门提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建议。问题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2014年12月27日召开的河南省汽车行业协会低速电动车委员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由委员会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委员会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低速电动车行业自律公约》
企业承诺书
本企业自愿遵守《河南省低速电动车行业自律公约》,不断规范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推进产品质量进步,推进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不断促进河南省低速电动车行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
承诺企业(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5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引导性目录;
2.本企业自愿遵守《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规范条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引导性目录管理的现场技术审核、管理、监督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并为其审核工作提供方便。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低速电动车月度生产销售情况表
企业名称: 年 月
指 标 名 称
计量单位
本年本月止累计
去年同月止累计
营业收入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资产总计
万元
工业总产值
万元
工业销售产值
万元
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出口产量
台/套
产量总计
辆
其中:轿车
辆
SUV
辆
MPV
辆
交叉型乘用车
辆
销量总计
辆
其中:轿车
辆
SUV
辆
MPV
辆
交叉型乘用车
辆
《目录》内产品情况
产量总计
辆
销量总计
辆
车辆出厂编号
电机号
电池型号
企业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月后15日前报送至邮箱hnzbgy@163.com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