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我市产业集聚区内工业项目开工建设土地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拉动经济增长,解决我市工业企业面临的困难和突出问题,完善项目手续,减轻企业负担,依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支持工业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漯政〔2016〕5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对产业集聚区内未供先用违法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行政处罚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在补办手续时,对于各产业集聚区内未供即用工业项目的行政处罚,按照市政府2016年12月19日印发的《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漯政〔2016〕56号)文件执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督促所属企业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二、关于土地挂牌问题

  对于未供先用的工业项目在土地挂牌时地上附属物处理,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地上附属物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妥善处理。

  三、关于责任追究问题

  各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项目,基本上是各区政府(管委会)招商的省、市重点项目。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存在边开工、边办理手续的现象,在补办各类手续时可不再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四、关于时间适用范围

  以上处理意见适用于《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支持工业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漯政〔2016〕50号)实施前在产业集聚区内开工建设的未供先用的工业项目。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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