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和《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过清理,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加快推进我市“一区两城一中心”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清理范围  

  全市各行政机关201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市政府、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2.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涵盖或者代替的;

  4.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

  5.主要内容存在不符合廉政要求,违反中央、省和市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1.已过适用期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的;

  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

  4.部分内容违反中央、省和市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要求的;

  5.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应当予以细化完善的。

  清理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一并予以处理。

  四、清理方法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

  (一)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负责清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分工见附件1)

  (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单独发布的,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受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乡镇政府组织清理。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清理过程中各部门要主动与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

  五、清理步骤 

  市政府和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7年4月1日开始至2017年8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清阶段(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各单位要根据市政府要求进行动员,及时安排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确定承担清理工作的具体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并将本单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登记,做到不遗漏。  

  (二)清理审查阶段(2017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负责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失效清理意见。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单位应当提出书面修订意见和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继续有效、宣布失效、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三)公布清理结果(2017年7月1至8月31日)。各单位要将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含纸质和电子版文本)。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政府汇总继续有效、修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方便人民群众查阅。对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以参照上述步骤合理安排清理工作,清理结果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所在县区负责指导、监督和统一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开门清理,确保质量。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三)加强监督,提升能力。清理工作开展期间,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有错不纠、敷衍塞责、统计数据混乱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各单位要及时公布清理工作监督电话,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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