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7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历史悠久,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全市现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8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6处38项,市级文保单位23处,县区级208处;拥有省级历史文化名镇2处,省级历史文化名村1处,中国传统村落1处,河南省传统村落3处;另有1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1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61项市级非物质文物遗产;通过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已查明我市的不可移动文物点618处,各类馆藏文物三万余件/套,其中珍贵文物近三千件/套;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超过150个,有不少查明的遗产点和项目地方特色鲜明,具有很高的保护价值。我市拥有的这些文化遗产无疑是漯河悠久历史文明的见证,是漯河历代人民勤劳智慧的结晶,也是“崇文尚德,务本图强”这一新时期漯河精神的源头活水。
近年来,我市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围绕“一环两线”做好文章,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和实践,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路子,在遗址保护、博物馆建设、文化研究、文物普查、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等方面取得了许多成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文物本体及其历史风貌遭受自然或人为破坏的现象仍有发生,个别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整体格局和文化个性受到一定损害,历史街区保护整治工作相对滞后,盗掘古墓葬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传统文化生态环境正经历着巨大的变化,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传统文化和传统技艺加速消亡和失传的危机日趋显现;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文物利用仍然存在着文物资源开放程度不高,利用手段不多,社会参与不够以及利用不当等问题。因此提高认识,创新实践,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已刻不容缓。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充分调动全社会保护利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力度
(一)加强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工作。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工作。认真做好国家级、省级文保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推进古镇古村、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和重要文物专项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抓紧做好已编制完成规划的报批工作。早日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重点做好我市拥有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专项保护规划。
(二)继续推进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继续抓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后续阶段的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分期分批抓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中发现文物的修复工作。要大力改善不可移动文物中文物建筑的保护状况,有序推进历史街区以及线性文物景观的保护整治工作。
巩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确定一批有保护价值的项目,进行系统论证和整理挖掘。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工作,编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丛书。进一步做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的珍贵实物、文献等资料的登记、征集和保管工作。
(三)积极开展文化遗产推荐申报工作。稳步推进我市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积极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遴选申报工作;认真做好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河南省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工作。适时公布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继续抓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遴选命名工作。积极推荐我市优秀项目申报漯河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和培育一批漯河市级、省级、国家级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传统节日保护基地”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基地。
(四)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管理和执法。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完善安全设施,切实提高防火、防盗能力。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盗掘地下文物及破坏、损害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坚决制止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设。加强流散文物保护管理。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抓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环境、传承载体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进一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保障机制。对一些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要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和本真性,未经科学论证和项目传承团体(个人)同意,不能随意改变和创新其原有的传承方式和方向。
三、创新机制,扎实推进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工作
(一)大力推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坚持“三贴近”和社会效益为首的原则,强化精品意识,以拓展博物馆、纪念馆的社会教育和服务功能为目的,努力提升博物馆、纪念馆的展览展示水平,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重点做好博物馆的建设工作及藏品征集、陈列布展、免费开放、讲解接待工作。
鼓励和扶持各类民间博物馆的建设,为民办博物馆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促进民办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我市民办博物馆上规模上档次,强化规范管理,充分展现我市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丰富性,逐步形成具有浓厚地方特色的博物馆体系。
(二)继续抓好文化遗产研究和文化遗产品牌利用工作。继续实施古籍及普查成果整理研究工程,深入挖掘、整理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拓展课题的广度和深度,大力提升我市历史文化遗产研究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
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品牌效应,积极、主动地开展以历史名人和传统文化等为媒介的学术研讨和文化节庆活动,提高漯河文化的影响力和辐射力。重点办好贾湖文化、许慎文化等学术思想研讨会。
(三)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在做好保护工作的同时,以文化遗产为依托和载体,大力探索历史文化与旅游产业相结合的新思路、新途径,创新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模式。采取点、线、面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打造和提升“漯河史前文化”、“漯河三国文化”、“漯河汉字文化”、“漯河桥梁文化”“南街村红色文化”,着手挖掘和弘扬 “慈孝文化”、“漯河民俗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使其发挥各自优势,成为我市文化旅游精品。当前要重点抓好贾湖遗址和郝家台遗址的规划和建设,提升整个漯河大遗址保护的水平。同时,结合历史街区保护整治,采取有效举措,发展文化产业,打造特色文化旅游街区。
在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前提下,扶持和挖掘一批具有市场潜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现传统项目在区域内的普及和发展。着重做好心意六合拳等国家级项目的研究、传承与发展工作,鼓励剧团、杂技团等文艺表演团体走市场、创精品、出成绩。不断拓宽我市传统表演类特色项目的演出渠道,增加民间传统文化、传统技艺传承队伍和传承人的收入来源。进一步提升传统作坊和传承基地的影响力和生产力,积极引导传统手工类项目传承人利用传统技艺生产和销售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
四、进一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责任制。坚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的政府主导和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和完善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市政府将整合相关职能,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的市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各县区也要相应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机构,并全面落实“五纳入”,即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积极主动地做好本区域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各行政村及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保护管理职责,确保各级文保单位和文保点有专人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健全政府、保护中心、文化站、传承单位和传承人的分级管理网络,明确各自责任,实现分工管理。文化站是具体开展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业务单位,在文化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开展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建立和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机制。市文化、规划、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工商、水利、拆迁、旅游、贸易等部门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
文化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文保单位、文保点及重要文物建筑等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核,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把好项目立项报批、方案编制、质量监控、工程验收等环节。
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控制和管理,保证各地各部门所编制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严格落实涉及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规定,因特殊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法经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程序上报批准;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重点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内的建设项目、改造项目应经过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在审核地下文物埋藏区内或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依法征求文化部门意见。对列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等,要积极纳入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建设部门在审核地下文物埋藏区内或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发放建设施工许可证前,应根据规划、文化部门的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报请文化部门在确定的区域实施考古调查、勘探或发掘。基本建设中涉及的文物保护相关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
财政部门每年安排文化遗产保护所必须的专项资金。
发展改革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须征求文化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文物保护规定的不予立项。
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土地征用或租用项目时,应尽量避开文物分布区或密集埋藏区;确实无法避让的,应事先征求文化部门意见,并制定、 落实相应保护措施。此外,国土资源部门应充分考虑农村文物建筑特别是各级文保单位所有人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相关住户的合理需求,为其新建住房提供必要宅基地,更好地促进农村文化遗产保护。新建具有公共文化设施性质的文化遗产博物馆、专题馆,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落实必要的公共建设用地指标。
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的犯罪活动,在古墓葬分布的重点地区安排专门的防控力量,有效震慑犯罪分子。缴获文物应及时移交文化部门。同时,要加强对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工商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加强对文物监管品经营的行业管理,坚决打击出土文物和超标文物上柜交易。
水利部门在对属于文物的水利设施实施拆除、改造前须征求文化部门的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征收部门在审核征收方案时,要及时与文化部门联系。各征收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文物建筑。
旅游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文化旅游项目的规划工作,根据科学保护、合理利用、适度开发的原则,着力提升文化旅游景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涉及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项目须经文化部门同意,按程序报批。
在新建的各类旅游风景区、美食文化特色街区等观光商贸点需引进和开设特色商店时,应优先安排符合要求的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作坊入驻。
各地各部门接待来我市进行文化遗产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境外团体和个人时,应当事先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邀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参加市级以上展演、展示活动需经当地业务主管单位和部门同意。
(三)多方参与,加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的投入力度。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市财政每年安排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随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根据文化遗产级别进行逐项补助。私人所有的文物建筑修缮经费原则上由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所有人或使用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市财政和所在乡镇、街道给予资金补助,特别重要的私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国家可以征购,所需资金由市和乡镇、街道财政共同承担。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确定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及重要文物的抢救、维修、保护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传承基地和传承人的扶持和补助。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要采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努力探索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新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捐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遗产事业捐赠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
(四)着眼长远,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机制。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创造培养和使用人才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壮大、完善业余文保员等社会保护队伍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建设。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验的专业和业余人才队伍,以更好地适应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需要。对一些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乡镇、街道,试点推行文化站配备(聘请)文化遗产保护专管员制度,以进一步提高基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宣传,营造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行政学院教学内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做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各级文化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切实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在依托传统媒体和文化遗产日等重要节日开展宣传的同时,充分借助和融入“互联网 ”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传播弘扬形式,提高传播弘扬效果,为全市文化遗产事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