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自2017年1月1日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移交地税部门征收以来,全市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等部门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初步实现了我市社保费收入较好增长。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保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健全组织领导

  做好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是全市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全市各级政府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市政府决定成立社保费征缴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税局、人行漯河市中心支行、卫生计生委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负责社保费征缴管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社保费征收情况,研究解决社保费征缴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全市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社保费征缴管理领导机构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直接协调,重视和支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部门开展工作,及时解决社保费征收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促进社保费应收尽收,足额征缴。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科学核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合理编制征缴计划并及时传递给地税部门,作为地税部门征收的依据;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做到依法参保缴费。

  (二)地税部门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传的征缴计划依法履行征收义务,对征收的社保费要及时缴入国库;负责社保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理欠费、检查和处罚;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保费相关情况;定期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部门核对社保费征收情况。

  (三)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工作,规范社保费划转流程,确保基金的完整安全;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及时足额将本级财政负担的社保资金拨付给机关事业单位;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划拨管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运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五)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履行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保费的代扣、代收职责,支持、配合地税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社保费的检查和追欠。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为参保人员缴纳社保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不得推诿扯皮或拒绝受理社保费缴纳相关业务。

  三、加强征收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保登记、变更、申报、缴费等事项,并对报送资料和申报事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应依法履行社保费的管理、征收职责,对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社保费以及拒缴、少缴社保费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向银行申请划拨社保费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市各级政府应主导建立本地区社保费征收体系,特别要重视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征收工作。要分级成立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卫生计生委等相关单位参与的征收组织,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做好每年度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征收的宣传发动、保费征收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社保费集中征收阶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推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完善。

  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顺应征缴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找准自身定位,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建立和持续推进新的征缴模式下的机制创新。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各项业务经办流程和审核审批手续,降低群众办事成本;积极推动扩面、扩围工作,稳步扩大征收规模,切实减少漏缴现象;加强信息化建设,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孤岛”,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创新宣传方式,加强政策宣传,不断增强缴费单位和个人的自觉缴费意识;优化缴费服务,大力拓展“网上”和“掌上”社保费服务功能,提升服务便捷性;大力开展金融社保IC卡推广工作,方便参保人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四、深化协作配合

  全市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社保费征缴工作联席会议,互通情况,研究解决社保费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社保费征缴整体联动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衔接,及时掌握企业设立变更等情况,开展社保费征缴扩面工作;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社保费征收和清欠工作。地税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发现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缴费单位,应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申报不实的,应及时将实际情况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重新核定;发现漏缴、少缴的,应督促其足额补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要建立缴费争议协调解决机制,共同化解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和正常缴费秩序。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建立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代扣代缴工作机制。

  五、强化监督检查

  地税部门要将征收的社保费及时缴入国库,不得滞留、挪用。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促进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应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防止基金流失。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等违纪违法行为。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及时受理社保费缴纳业务,对拒绝受理相关业务的机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要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引导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增强依法参保意识,举报用人单位涉及社会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自身参保合法权益。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开展社保费征缴管理督导,对发现的社保费征缴管理领导组织涣散,社保费征收过程中尤其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养老保险征收过程中群众反映的政府部门不主动、不担当,致使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市政府将按有关规定启动对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问责。

  2017年7月6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