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消费函[2017]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推进纺织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能力建设和自主品牌建设,按照《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平台)管理办法》(工信部消费〔2016〕39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组织开展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试点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纺织服装类创意设计园区(平台)做好申报工作。
(一)申报主体:纺织服装类创意设计园区(平台)。
(二)申报要求:按照《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平台)管理办法》要求,正式运营2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园区(平台)可申报。
(三)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每家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二、工作程序
(一)初审推荐: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各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各省(区、市)可推荐1-2家,各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推荐1家作为试点园区(平台)参评对象。对推荐的申报材料在《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平台)申报表》(见附件)上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正式行文随附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二)推荐时限:我部受理上述推荐材料截止日期为2017年9月25日。
(三)组织评审:我部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材料进行评审。
(四)公示公告:通过评审的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试点名单在我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三品”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纺织服装类创意设计园区(平台)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联系人:纵瑞龙、曹庭瑞
电 话:010-68205662/68205660
传 真:010-6820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