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2017年8月19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一、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漯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调研指导河南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严格遵守宪法和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务院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议事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例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如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市长报告;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议决定。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和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秘书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时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一位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如遇到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要及时向市长请示、报告。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对市政府负责。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职。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切实维护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加强环境保护,开展环境形势分析研判,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进绿色发展。

十七、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规草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按规定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市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法规草案、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市政府涉及法律的重大决策和事务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等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并交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实行市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口径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市委汇报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向市政协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对重大舆情,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迅速反应、妥善处置,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信息。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职能建设,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议事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例会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全市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请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市委重大决策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市委审议的有关事项;城市规划的制订或修编;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事关民生的重大改革或决策;

    (三)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市政府需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研究部署重点工作,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处理政府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问题;

    (五)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全国或全省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六)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讨论决定对政府系统单位或行政领导人的奖惩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在市长、副市长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四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局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决定召开,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二、市长议事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受市长委托由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讨论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十三、市政府工作例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领导指示,回顾上周重要工作,通报、安排本周重要工作,协调有关事宜,每周由一位副市长系统通报前一阶段的工作。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提出,经秘书长汇总后,报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市长议事会议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确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议事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公开的,要及时报道。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

四十六、副市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议事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例会,要向市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向秘书长请假。

四十七、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参加人员为: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主要任务是:对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但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进行协调;市政府办公室人事任免事项;通报和研究阶段性工作情况,协调处理有关工作,为市长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五十、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一、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推进电子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及省政府的工作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接到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各部门代表市政府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或事项,要按照市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市政府未形成决定的,或者尚有争议的内容,必须请示市政府领导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汇报或通报。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漯出差、出访、学习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并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原则上不同时离漯外出。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漯外出,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注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经分管副市长同意,报市长批准后出行。各县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负责人离漯外出,经县区委、区党工委主要领导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市长批准后出行。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和自觉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建设学习型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五、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种庆典、照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一般不为部门和下级的会议活动等题词,因特殊需求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查研究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六、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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