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17〕739号)

 

 

 

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郑州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政府法制办、河南银监局、河南证监局、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改委、工信委(局)、财政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

按照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139号)要求,结合我省今年开展的降成本政策评估和暗访督查情况,2017年我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要在实施《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河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方案》(豫政办〔2016〕96号)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8个方面、40项重点工作。

一、健全落实降成本政策长效机制

1、加大统筹推进降成本工作力度。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要认真做好定期会商、专题会商,及时掌握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进展情况,根据落实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建议。

2、积极宣传解读降成本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地本部门优惠政策,研究制定降成本政策指南,对重点政策进行细化和分类,明确基本条件、申报流程、办理时限、支持方式、主管部门等内容。利用好互联网新媒体等宣传渠道,并通过各级政府政务信息网、各部门门户网站等加强推广。

3、多途径听取企业降成本意见建议。省降成本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于2017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单位降成本咨询、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做好解释答复工作。加强对大、中、小型企业和各类所有制企业成本情况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政策措施。

4、健全降成本调查机制。建立降低企业成本监测制度,组织开展月度监测,切实加强降成本调查数据收集汇总,研究分析成本构成、变化趋势,动态掌握降成本政策成效,针对性完善降成本政策措施。

5、加强督促检查。通过省级督促检查和地方自行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区、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适时开展价格等降成本相关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和公开曝光违规行为。

二、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6、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由13%降至11%,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7、加大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力度。落实国家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执行口径,规范优化部门间协同工作机制,确保企业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2016年度如未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按规定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8、贯彻将2016年底到期的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9、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10、认真落实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改制重组行为,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切实减免相关增值税、契税。对企业集团内部重组、股权划分变更过程中公司主体未变仅是名称改变的,研究减免现有缴纳的省级相关费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11、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推动各地尤其是近年来没有新增高新技术企业的地方,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质量,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享尽享税收政策优惠。(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2、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取消票据工本费(省及以下)、货物港务费、条码印刷品委托仲裁检验费。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无线电频率上网费、农药(试)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3、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省住建厅、省财政厅)

14、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严禁利用限额管理等方式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推动合理降低金融等领域涉企经营性收费,认真执行《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深入清理规范进出口、检验检疫检测、人才流动、电子政务平台、铁路货运等领域和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政府定价,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暂停商业银行收取本票、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省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加大金融支持制造业力度

15、引导资金更多投向制造业。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建立先进制造业融资事业部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先进制造业聚集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在客户准入、信贷审批、风险偏好、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积极推动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提供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的金融服务。完善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制度,激励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支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开展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消费信贷和融资租赁服务,促进集团产品销售。(河南银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16、引导金融机构创新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按照与企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纳税信用好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少上浮或不上浮。支持大型银行在有效防控风险的条件下,赋予县支行合理的信贷业务权限。(河南银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

17、合理减轻企业财务负担。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税法规定的数额,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对“三类企业”、“两有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按照其实际融资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河南银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18、落实好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各项政策要求,严格规范银行业机构经营行为,严禁各种不合理收费和各项贷款附加条件,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调低收费标准,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检查力度。优化贷款结构,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贷款产品和服务方式,清理不必要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河南银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

19、落实加快发展融资租赁政策。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支持省内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金融租赁公司。(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河南银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0、建立创新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开展“科技保”、“科技贷”业务,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实物资产抵押不超过信贷总额30%的科技贷款或担保业务发生损失时,按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探索科技型中小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融资担保损失补偿机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加大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四、降低人工成本

21、继续适当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总费率再降低0.5个百分点,由1.5%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2、进一步提高社保经办业务服务水平。提高企业社保手续办理信息化水平,推行打印缴费凭证、缴费明细查询等个人基础业务的自助办理,着力满足企业足不出户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保手续。允许职工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加强部门衔接,着力解决地税代收后社保信息显示滞后问题。支持民营企业申报特殊工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

五、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23、推进发展物流新业态和集装箱运输。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组织开展多式联运第二批试点;充分发挥铁路运输优势,大力发展铁路集装箱运输,推动发展成组化运输和甩挂运输。鼓励空陆联运、铁水联运、铁路驼背运输等模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郑州铁路局)

24、加强物流标准制定等基础性工作。完善物流业相关基础设施、服务标准、技术装备、信息交换接口等方面标准规范,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集装箱多式联运标准体系,推进内陆集装箱发展,健全无车承运人相关标准规范。推广1200mm×100mm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从商贸领域向制造业领域延伸,促进上下游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支持标准装载单元器具循环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5、在通道资源利用率不足的路段,积极探索试行收费公路分区间、分时段差异化收费政策。(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26、降低铁路运输成本。落实取消铁路护路联防费和大宗货物综合物流服务费等有关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取消电网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电气化铁路还贷电价,落实等额下降铁路货物运价有关规定。(郑州铁路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27、继续实行对我省甩挂运输试点企业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30%的优惠政策。(省交通运输厅)

六、降低行政成本

28、促进基层切实承接好省级下放的各项行政审批。县(市)要对承接省级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完善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优化审批环节和流程,切实做好进驻部门专用业务系统的对接,促进部门间联合审批工作机制更加顺畅,提高各项行政审批服务效率。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制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原则要求,完善统一标准尺度,规范工作程序,减少自由裁量权,推动各地有效承接下放的审批事项。(省降成本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9、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工商总局削减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及省政府决定削减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及时调整《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落实“双告知”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积极推行“互联网 政务服务”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探索实施“证照分离”,推进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完善市场主体快速退出机制。(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

30、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加强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深化国税、地税服务合作,推进联合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共建办税服务厅、一机双系统等多种方式开展委托代征,切实解决办税“多头跑”、执法“多头查”、资料“多头报”、政策“多口径”等问题。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制定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具体措施。全面推行国地税联合进户检查,减少进户执法次数。(省国税局、省33、地税局)

31、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降低检验检测成本。取消橡胶制品、电力整流器、岩土工程仪器、泵、电力调度通讯设备、水文仪器、输水管等7类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强对国家政策的落实和衔接,加快推进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稳妥实施电热毯、助力车、摩托车成员头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降低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基准价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执行;将建筑能效测评、建筑节能材料检测(验)费收费标准降低20%。(省质监局)

七、降低能源成本

32、调整完善电价结构。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我省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电价分别降低1分/千瓦时;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我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为0.85分/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为0.62分/千瓦时。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户利用低谷时段错峰用电。(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33、稳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自7月1日起,实施新的输配电价标准。有序加快放开配售电业务,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区售电服务全覆盖工作。推动郑州航空港区等6个国家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建设。有序加快放开发用电计划,中发[2015]9文颁布实施后核准的煤电机组原则上不再安排发用电计划。修订《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制定完善电力交易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做好新增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市场注册和交易工作,推进电力直接交易常态化,进一步扩大直接交易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34、企业自建双回路免收高可靠性电费。(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35、降低企业用气用热成本。清理查处管道运输、配气环节乱收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用气用热大户直供规模。(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八、鼓励和支持企业内部挖潜

36、加快推进“互联网 ”行动。支持制造企业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孵化、协同创新、网络众包、投融资等“双创”平台,打造行业专家、技术人员、产业工人等多层次创客团队,建立完善市场化的创新方向选择机制和鼓励创新的风险分担、利益分享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基础电信运营商建设面向制造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双创”服务平台,形成“体验中心 网络平台 服务联盟”三位一体的服务模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37、实施企业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开展“两化”(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对标工作,完善市场化服务体系,推动企业建立完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促进业务流程再造和组织方式变革。探索实施服务券制度,对贯标企业给予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38、降低工业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成本。依据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和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评价指南,面向制造企业开展智能工厂、智能车间评价,实施省级智能工程、智能车间试点,对建设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重点企业,按其智能化改造项目软硬件投资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年滚动支持200家企业规模化示范应用2000台机器人(数控机床),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省财政按照整机购置或租赁费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在钢铁、电解铝、水泥、造纸、纺织等行业实施水效、能效“领跑者”行动,对新增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基础工艺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39、引导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组织开展企业管理创新、优秀成果示范推广活动,加强经验交流,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内部挖潜,降低能耗物耗水平和各类费用。在不改变土地原使用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盘活和利用闲置厂房。(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40、降低企业新产品推广成本。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扩大保险保费补偿范围,对经省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对省内研制和购买使用单位按照销售价格的5%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可达5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业,省财政按综合投保费率3%的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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