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9日

 

漯河市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文件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7〕68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工商办〔2017〕4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漯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登记采取线上线下服务并存的登记办理模式,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在登记窗口递交纸质材料,也可以选择通过“互联网 工商登记”的模式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 “互联网 工商登记”的登记模式,是指申请人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登陆“漯河市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填写、上传相关申请信息,并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的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的登记服务方式。

第五条 申请人线下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申请人口述进行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七条 除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申请人无需预先申请名称核准登记,现场提供拟用字号,登记人员现场进行名称查询,确定个体工商户字号。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按照许可文件、证件载明的内容申请登记;其他经营项目,由个体工商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各级类别,自主选择表述申请登记。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但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需要签署经营范围承诺书。

第九条 实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承诺申报制。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对经营场所信息进行自主申报,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可以不再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或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或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依法取得相关批准手续。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字号可以随经营活动整体转让。受让方可以继续使用原字号,并凭整体转让协议、转让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者变更登记。

整体转让协议应当对原经营者的债权债务承担作出约定。

第十二条 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漯河市行政区域内跨登记管辖机关迁移经营场所,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不再实行“一废一立”。

第十三条 对个人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新开办网店,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鼓励实行网上自主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针对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开展的季节性、流动性个体经营行为,可颁发经营期限不超6个月的临时性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可以免予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港澳台居民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仍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程序办理。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