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7〕10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外汇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金融机构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现将《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职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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