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和《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豫发〔2016〕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统领,坚持“五体一位”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发展、推动民生改善、维护社会公正,依法协调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为持续推进我市“一区两城一中心”建设,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做好国家、省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和落实,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责任单位:市编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除分别负责外,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各级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原则上一律取消。(责任单位:市编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探索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2018年底前基本建立行政审批标准化体系。(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编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

  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工作,做到权力与责任相对应、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执法重点向县、乡级政府下移,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行综合执法。(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加强市场监管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认真落实“三十五证合一”,简化办理流程,形成“一窗受理、一套材料、合一办理”的办证流程。(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完善常态化市场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坚持放管服结合,促进投资项目审批监管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推进随机抽查,探索“智能”、综合监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2018年底前,实现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基本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实联动惩戒约束措施,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到2020年,建立完善政策体系,实现政府、社会共同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营造诚信守法公平市场竞争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优化公共服务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制定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和内容,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支出事项全部纳入目录并予以公开。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并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排放、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责任追究制度等控制制度。加强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水利局、市政府法制办)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7. 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

  完善政府立法程序。严格落实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健全立法草案起草工作机制,列入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由项目涉及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起草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拓宽立法公开渠道,对一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上报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坚持原则,严格审查把关。(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2017年底,建立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系统和数据库。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制度,依法受理和处理审查建议。(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 建立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常态化机制

  定期清理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与上位法抵触或者不符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落实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度,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发布或者列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0.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严格落实《漯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推行重大决策目录管理、流程监控,规范重大决策的提出、确定、公布等环节。(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 完善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机制

  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就必要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进行论证。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2. 健全风险评估机制

  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就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风险等进行评估,重点排查风险源、风险点,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3.全面实施合法性审查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统一交由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的法律顾问队伍,设立法律顾问专项工作经费,保证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作用。2017年年底,所有市直行政机关、80%以上的县(区)直行政机关和乡镇(办事处)都要实施法律顾问制度。2017年度开始,积极落实公职律师制度,完善公职律师管理规则。(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4.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决策,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

  15.树立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

  严格落实省、市关于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部署,加强制度建设,通过重点推进、督促指导、示范带动,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以法治方式实现管理目的,以服务宗旨提升执法效果,实现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6.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穿到执法办案全过程,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履行,切实解决监管缺位、不到位问题,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实现行政执法规范化、精细化。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文明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促进执法和谐。规范执法言行,明确禁忌言行。(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7.完善服务型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都要由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8.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在前期建立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和岗责体系的基础上,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执法操作流程和每个流程的执法责任。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9.加强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加强行政执法内部制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完善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制,强化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力量,对投诉人的投诉,要按照登记、核实、处理、督办等程序进行,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教育一片,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公示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每年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公共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颁布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1.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财政保障制度。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力安排执法装备配备方面的资金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以罚代管、靠罚款养人的现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2.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完善各方面制度,确保行政权力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运行。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做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完善承诺事项的实施、督办、报告、回应等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约束政府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3.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认真执行政府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询问质询制度,报备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认真处理人民法院司法建议,推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认真落实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法律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4.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并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和程序,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实效性。(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实现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2018年,建立经常性的审计制度,将各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5. 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实名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6.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加大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7.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构建维护群众利益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调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引导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解决纠纷。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信访局、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8.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行听证审理。2017年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网上公开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回执工作,增强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职办案人员。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改善行政复议办案条件,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编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9. 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依法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加强经费投入,提高行政应诉工作保障水平,行政应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0. 完善行政裁决、仲裁制度

  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保障行政裁决决定的有效执行和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决。完善仲裁制度。加强仲裁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备、科学的仲裁保障和监督体制,保障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稳步推进仲裁机构改革,探索研究新形势下仲裁机构性质及仲裁收费管理模式,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化治理架构。(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1.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2018年,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在村委会、居委会的全覆盖。加强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道路交通、物业管理等方面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2.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原则,各职能部门依法梳理制定本系统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能得到合理合法解决。 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对依法应当通过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引导群众在法定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责任单位:市信访局、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3.  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各级政府及部门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等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县(区)政府每年应当举办两期各部门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参加的法治专题讲座。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行政学院,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4. 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职责。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公务员学法和依法行政情况作为晋升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35.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组织保障

  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部署和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每年第一季度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自2017年起,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6.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制

   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责任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强化组织领导,推动制度完善,落实监管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7. 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纳入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8.注重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完善政府法制机构职能和架构,保证法制机构设置、编制和人员结构与其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根据承担职责任务情况,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备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经济发达镇等有条件的镇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法制工作职责。政府法制机构不得为部门内含单位(科室);不得为政府法制机构指派非法制工作的其他日常性工作任务。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推动政府法制干部根据国家要求取得公职律师身份,新录用政府法制机构专业岗位人员应当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工作任务的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工作进度安排。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除本意见已明确完成时限外,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在实施本意见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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