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补齐经济发展短板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当前制约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培育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带动全市经济提质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发挥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作用,自2018年起每年从市级财政预算中列支不少于1亿元的专项资金,主要通过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域。
二、依法支持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老校区用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大数据、云计算、研发设计、商务服务、文化旅游、动漫创意、新媒体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对世界500强、国际性品牌服务企业、跨国采购中心、国际研发设计中心在我市设立的区域性总部、区域性采购中心、区域性结算中心、区域性研发设计中心的,依法优先予以供地。
三、符合漯河市现代物流业空间布局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物流园区、物流仓储项目用地(商业开发面积不超过5%),其土地挂牌出让价格按照工业仓储用地价格执行。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内的重大物流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局,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市规划局批准实施。
四、全国物流行业10强企业通过资产并购等形式对我市传统物流园区、物流企业进行现代化、标准化、信息化提升改造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五、对被国家有关部委和省级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服务业园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服务业专业园区等),分别给予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
六、达到省定一星级服务业“两区”晋级标准的服务业“两区”给予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100万元奖励,之后每晋一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七、大型物流企业完成法人注册、在漯开展区域分拨和城市配送的快递企业、在我市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完成法人注册、国际快递物流企业在漯注册子公司,且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开业运营后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八、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漯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功能性中心,国内知名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在漯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开业运营后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九、现有工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剥离发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现代物流、批发零售、电子商务、研发设计、文化旅游、财务公司等服务业经营主体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对新入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给予3万元奖励,连续三年营业额增长30%以上的,第三年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十一、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区域总部、业务总部、以及数据中心、清算中心、银行卡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和后台服务机构,开业运营后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域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行或支行,开业运营后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国内20强保险、投资、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开业运营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二、新设立、新引进的漯河市境外的金融机构,开业运营后,其地方受益部分市、县(区)按4∶6分成。
十三、对在我市首次举办、由全国商协会冠名的全国性展会,一次性给予招引方50万元奖励。
十四、对经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平台统计的年进出口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按其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对新设立的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文化创意、节能环保等现代服务业企业,自开业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先交后补”方式给予合同房租及物业费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运营补助。
十六、本政策中扶持对象为企业注册地、项目实施地在漯河并在漯河境内设立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漯河境内统一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服务机构。
十七、本政策实行最高限额的原则,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市级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政策为准。未涉及的其他服务业领域相关政策,按各领域既定专项政策执行。
十八、专项资金当年度未使用完的,年底由市财政收回统一调配使用,缺口部分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及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九、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为3年。实施期间相关政策规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调整后的政策执行。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漯政〔2013〕77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促进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漯政〔2009〕53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漯政办〔2009〕68号)文件废止。
二十、各县区政府可参考本意见研究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扶持政策。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