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6日
漯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漯发〔2016〕27号)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漯河市加快研发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和漯河市创新型试点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漯政办〔2016〕119号)的有关规定,不断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服务业的培育和发展,加强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市政府决定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强化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科技服务,推动产学研用合作而设计的一种“有价证券”。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相结合。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后补助形式给予资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为全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机构,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修订和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程,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为科技创新券运营机构,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受理、审核、发放、兑现和回收等具体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工作经费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市科技局年度预算。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创新券资金预算的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的监管、绩效目标制定和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科技局申请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后,将科技创新券资金列财政预算,资金从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会同市科技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共同做好科技创新券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支持范围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由市财政安排。鼓励县区设立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逐步实行县区联动。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实名制管理,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有效期为两年,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的项目主要是对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提升改造传统产业、发展战略新兴产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以及与高校、科研院所和检验检测机构所发生的费用。具体为:
(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费用;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产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费用;企业研发机构提升研发能力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费用;企业因研发而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
(二)高校、科研院所、市级医院开展研发活动产生的合作研发费用、技术咨询服务费用、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用、检验检测费用。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漯河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科研条件具备“四有”:
1.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2.拥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
3.有一定的研发投入;
4.开展有研发活动,近三年内企业自身应有项目立项、新产品、专利或标准、获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对于我市有研发活动的高校、科研院所、市级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参照上述条件申请科技创新券。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的企事业单位,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不超过上年度单位研发投入的2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
第五章 申请发放与兑现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科技创新券,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科技创新券的申报工作,对推荐报送项目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受理和兑现采取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及活动完成后,相关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兑现。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
(一)漯河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书;
(二)合作研发、技术服务、技术交易、仪器设备共享或采购合同;
(三)项目支出资金有效证明(发票及支付凭证等);
(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兑现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中介机构评审意见,提出兑现建议,经领导小组同意,出具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中介机构应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审核兑现材料,并严守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券设置兑现额度,兑现比例为:检验检测类兑现比例为实际发生额的50%;技术交易类、合作开发类兑现比例为实际发生额的30%;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类兑现比例为实际发生额的20%。
第十九条 对新建或引进的国家级研发平台、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领导小组提出支持建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创新券的监管部门,对违规骗取、挪用、套用资金等违犯财经纪律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增强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效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期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