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群众体育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群众体育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7日

 

  漯河市群众体育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群众体育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的体育健身权益,根据《体育法》《政府采购法》《产品质量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群众体育健身器材(以下简称器材),是指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配建在社区、行政村、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三条  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群众体育健身器材的规划、审批、建设和更新的统筹安排,建立全市群众体育健身器材配建情况动态管理机制。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群众体育健身器材的规划、建设和更新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实行谁接收谁管理的原则。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事业组织等接收器材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器材接收方)承担器材的日常管理维护责任和因管理维护不善引发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群众体育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和更新遵循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与配置

  第六条  纳入规划的群众体育健身器材由体育部门配备。健身器材安置场地设施由器材接收方负责建设。

  第七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投入情况和工作安排确定年度配置数量和配置要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市体育主管部门下达的配置指标筛选申报器材接收方。

  第八条  群众体育健身器材配建在与其型号和数量相适应、日常管理有保障、器材使用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场所、场地,并按照国家标准铺设缓冲层。

  第九条  体育主管部门采购群众体育健身器材,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

  第十条  器材采购到位后,器材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为县区分别配送安装。市体育主管部门与县区体育主管部门签订器材移交协议,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器材供应商、器材接收方签订三方协议。市体育主管部门将器材移交协议和三方协议进行备案管理。

  县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安装后的健身器材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群众体育健身器材必须设置使用说明和安全须知等告示牌。对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器材,必须设置警示提醒标志。

  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健身器材接收方应建立健全器材管理维护责任制度,对接收配建的健身器材进行登记,落实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员,确保健身器材的使用安全性。保修期内,由健身器材供应商负责提供保修服务;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器材接收方自行解决;超过正常使用期限,经检测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予以拆除、更新。

  第十三条  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健身器材接收方具有监管责任,要定期检查健身器材接收方对健身器材的管理维护情况,协调督促健身器材供应商、健身器材接收方解决健身器材存在的问题,每半年将检查情况报送市体育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将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履行健身器材管理维护监管责任情况作为重要标准进行考评,并将考评情况与下年度市体育主管部门支持县区群众体育健身设施项目挂钩。

  第十五条  按照县区配备健身器材情况,市体育主管部门每年给县区体育主管部门拨付健身器材管理维护监管工作经费,县区体育主管部门配套相应数量的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公布健身器材报修热线,明确专人负责受理群众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健身器材受损问题,按照三方协议在五个工作日内与器材接收方、供应商协商解决,并做好备案登记和跟进检查。市体育主管部门将县区体育主管部门报修热线在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其他社会组织配建给器材接收方的群众体育健身器材的管理和维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漯政办〔2014〕43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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