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豫发改工业〔2017〕95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1),现转发给你们,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汽车投资项目条件
各地和有关企业申请建设的汽车投资项目,应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关于项目总投资及企业自有资金、企业注册资本、企业资产负债率及近三年税后利润、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新建企业生产规模、中外合资项目中方股权比例和同一家外商在国内建立企业数等方面的要求(见附件2),同时符合《意见》第(四)(五)(六)条明确的投资项目条件。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申请报告或填报的项目备案信息中,对符合汽车投资项目条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说明,项目申请报告还应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规范汽车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一)项目核准范围和权限。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权限,对以下汽车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新建汽车(含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中外合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项目。原则上不再核准《意见》第(四)条明确的新建传统燃油汽车企业投资项目。
(二)项目备案范围和权限。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以下汽车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现有汽车(含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投资生产摩托车(中外合资除外)及其发动机;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备案机关和权限按照《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豫发改投资〔2014〕1339号)执行;河南省发布实施新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后,按照新的办法执行。
(三)项目核准和备案办理。项目单位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办理汽车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属于核准的项目,应经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或其他具有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功能区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转送或经由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送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后将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意见。属于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收到项目单位按规定填报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对不符合汽车投资项目条件或者应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应当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
三、加强项目监督监管
(一)及时报送项目信息。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本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本辖区汽车整车、发动机、车用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上年度产品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规划产能等情况,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对汽车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纠正下级备案机关汽车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现场监督核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结合省政府督查工作安排,对各地贯彻落实《意见》和本通知相关要求的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和现场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
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
2、《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关于汽车投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