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 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豫集聚办〔2017〕11号),进一步引导企业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建立以单位资源产出效益为核心的绩效综合评价机制,对产业集聚区内制造企业开展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增强产业集聚区对全市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撑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价范围

(一)重点对一星级及以上产业集聚区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大类从13-43项),以产业集聚区为单位开展分类综合评价;

(二)投产未满两年的新办企业和新达到规模以上标准未满两年的企业,可暂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评价指标

(一)指标及分值。主要评价亩均税收、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等6项指标,基本分值分别为30、15、15、20、10、10。

(二)指标基准值。对亩均税收、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等5项指标基准值,各县(区)参照上年本辖区产业集聚区企业平均值,按照适当上浮并不低于上年基准值的原则,按年度确定所辖各产业集聚区企业评价的统一基准值。

三、计分方法

企业总得分为每项指标得分与加分项得分之和。

(一)指标计分。亩均税收、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等指标得分为该指标值除以基准值乘以基本分值,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本分值的1.2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环境保护指标根据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计算得分。

(二)加分项。符合境内外上市公司(不含各类挂牌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近2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或省级及以上智能车间/工厂、省级及以上水效领跑者企业等条件的,在评价指标得分结果的基础上分别加1-2分,总加分分值不超过10分。

四、评价分类

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将产业集聚区企业分成A、B、C三类。

A类为优先发展类,指符合集聚区产业发展方向、资源利用效率高、质量效益好的企业。将综合评价得分在产业集聚区排名前50%的企业根据亩均税收从高到低排序,按评价企业数量的15%确定A类企业。

B类为鼓励提升类,指资源利用效率和质量相对较好、有待提升的企业。将除A类、C类以外的企业确定为B类企业。

C类为倒逼转型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或淘汰的企业。将综合评价得分在产业集聚区排名后50%的企业根据单位能耗总产值从低到高排序,按评价企业数量的10%确定C类企业。

当年发生亡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安监部门负责),节能降耗或污染减排年度任务未完成的企业(环保部门负责),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工商部门负责),不列入A类。已列入政府明确淘汰关停或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达不到《河南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综合标准体系》(豫淘汰落后办〔2017〕12号)中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的企业(工信部门负责),直接列为C类。

五、分类施策

坚持“激励”和“倒逼”双向发力,按照评价分类结果,实施要素差别化配置和精准服务,落实相应土地、排污、能源供应、政府扶持性资金等差别化政策。

(一)支持A类企业做大做强。优先保障用地、用能、用水、排污总量和融资需求;优先纳入省绿色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技术改造试点示范项目;优先纳入省创新引领型企业培育名录,优先支持建设创新引领型平台和引进创新引领型人才团队;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级、市级财政性资金项目;鼓励实施兼并重组和产业链整合提升。

(二)鼓励B类企业改造提升。支持实施绿色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技术改造;适度保障用地、用能、用水、排污总量和融资需求;鼓励通过旧厂区、旧厂房改造、新建扩建翻建多层标准厂房或扩大生产性用房,提高亩均产出效益;鼓励企业建设技术中心,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合作,推动产品升级换代。

(三)倒逼C类企业退出转型。不推荐申报各类竞争性财政资金和享受竞争性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工业用地,限制新增用能、用水和排污总量需求;依法依规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支持企业转型转产,对正在实施兼并重组或与产业集聚区约定正在实施转型改造的C类企业,可暂不实施差别化政策。对连续2年被评为C类且未实施转型改造的企业,由所属县(区)政府依法依规推动其有序退出。

六、评价程序

(一)每年3月10前,各产业集聚区完成区内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并报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将评价指标数据和评价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市产业集聚区联席办公室。

(二)市产业集聚区联席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将各产业集聚上报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认定,于每年4月中旬前完成全市上年度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统一公示。

(三)市产业集聚区联席办公室将经公示后的评价结果及时报送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负责全市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及业务培训。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县(区)统计局共同负责开展区内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县(区)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评价指标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加强组织协调,配强工作力量,增强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分类综合评价指标内容,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国土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含租赁土地、厂房)数据;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污数据;国税、地税局负责提供亩均税收税数据;统计局负责提供分企业实现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及研发投入、综合能耗等数据,并配合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核算、汇总、综合排序;统计局于2月10日前将参加评价工业企业名单提供相关部门,各县(区)相关部门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于2月底前将参评企业数据报送到产业集聚区和统计局。

(三)强化监测分析。推进统计、工信、科技、质监、水利、环保、国土、税务等部门涉企数据共享,建立完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数据库,做到实时更新、实时监测,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各产业集聚区要建立健全企业有关主要指标的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提醒企业绩效状况。

八、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至2020年,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1.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评价指标说明


附件1

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评价指标及权重

评分办法

数据来源

指标名称

基本分值

1

亩均税收

30

亩均税收得分=(实缴税收/用地面积)/基准值×30,最高不超过36分。

国土局

国税局

地税局

2

亩均主营业务收入

15

亩均主营业务收入得分=(主营业务收入/用地面积)/基准值×15,最高不超过18分。

统计局

3

亩均利润

15

亩均利润得分=(利润总额/用地面积)/基准值×15,最高不超过18分。

统计局

4

研发投入强度

20

研发投入强度得分=(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基准值×20,最高不超过24分。

统计局

5

单位能耗总产值

10

单位能耗总产值得分=(总产值/综合能耗)/基准值×10,最高不超过12分。

统计局

6

环境保护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控制标准得10分,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得12分,未达到控制标准得0分;水或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每有一次不正常运行扣1分,每受到一次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扣1分,最多扣10分;环保手续不完善的,直接扣10分。

环保局

合计

100



加分项

境内外上市公司(不含各类挂牌企业)

加2分

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总加分分值不超过10分。

 

金融办

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

加2分

统计局

高新技术企业

加2分

科技局

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企业

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科技局

近2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

中国质量奖加2分,省长质量奖加1分。

质监局

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或省级及以上智能车间/工厂

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工信局

省级及以上水效领跑者企业

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水利局


附件2

评价指标说明

 

(一)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 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并审核)

(二)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以企业集团、同一法人代表或实际关联控制人的关联企业(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经管委会同意出租的非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可合并计算。(由统计部门提供并审核)

(三)工业总产值。指上一年度企业完成的工业总产值。(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四)利润总额。指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上一年度实现的盈亏总额。以企业集团、同一法人代表或实际关联控制人的关联企业(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经管委会同意出租的非关联企业的,利润总额可合并计算。(由统计部门提供并审核)

(五)税收实际贡献。指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 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6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并审核)

(六)研发投入强度。指上一年度企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包括实际用于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由统计部门提供并审核)

(七)综合能耗。指上一年度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八)环境保护指标。包括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由环保部门提供并审核)

(九)加分项。包括境内外上市公司(不含各类挂牌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近2年获得省长质量奖或中国质量奖企业、省级及以上智能车间/工厂或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省级及以上水效领跑者企业等加分条件。(分别由金融监管服务、统计、科技、质监、工信、水利等部门认定)

(十)其他。当年发生亡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节能降耗或污染减排年度任务未完成的企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分别由安监、工信、环保、工商等部门认定。已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汰关停或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达不到《河南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综合标准体系》(豫淘汰落后办〔2017〕12号)中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的企业,由工信部门牵头认定。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