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知识产权信用档案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漯河市知识产权信用档案的管理,推进全市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信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2016〕3号)和《漯河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漯政办〔2017〕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档案是指依据《漯河市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制度》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信用档案。档案信息的主体对象是实施专利侵权行为、假冒专利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漯河市知识产权保护信用信息,包括主体对象的基本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三方面。基本信息包括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专利活动的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相关主体在从事专利活动中的不当行为以及所受到的处理情况,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相关主体在从事专利活动中得到的奖励。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信用档案是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的原始凭证、法律依据,是信用评价的有效资源,是知识产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信用文件材料的收集和与归档
  第五条 漯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信用档案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建立具体管理程序,明确责任范围,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凡应归档的信用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按有关规定期限保管。
  第七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应该符合规范,书写和载体应该能长久保存,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保存。
  第八条 在知识产权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能够证明信用主体资格、资质、资信和社会实践活动信用状况的基本依据材料;评价认定、奖励处罚的结论性文件材料;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信用档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
  第九条 知识产权信用档案的分类方法和类别设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行;信用主体形成的全部档案,按照信用档案的内容、种类、数量等基本因素进行划分设定。
  第十条 漯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采集、记录知识产权保护信用信息,并进行如下分类:
  1.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信息。
  2.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信息。
  3.不依法执行行为信息。
  第十一条 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是指经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认定当事人存在假冒专利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不依法执行行为是指拒不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地方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
  第十四条 信用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长期、短期。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信用主体状况的实际变化进行整理,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要进行鉴定,剔除已不能反映信用主体真实状况的材料,同时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依照相关制度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漯河市知识产权局将信用档案管理纳入档案管理制度和信用制度建设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应积极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管理信用档案,确保信用档案的安全和管理科学。
  第四章 信用档案的利用、公布
  第十六条 为纸质信用档案编制目录、索引等实用的检索工具,同时要建立计算机存储与检索的机读目录,以便达到快速、准确地检索。
  第十七条 应在能力范围内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开发利用信用档案。在进行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的工作时,应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客观准确、及时有效。
  第十八条 应建立信用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信用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信用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毁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注:受部门职责权属所限,本制度中“知识产权”只指“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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