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4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预计全年将为企业减轻税负600多亿元。
实施期限: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1、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2、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实施期限: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3、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4、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5、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实施期限: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6、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优惠政策实施期限:企业所得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个税7月1日起执行
7、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和201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