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科技局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科技领域实际,制定出台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领域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是指市科技局根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对其依法联动实施奖励性或惩戒性措施的行为。
        第二条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暂停审批与其相关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第四条  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暂停审批与其相关的科技项目。
        第五条  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暂停审批与其相关的科技项目。
        第六条  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暂停审批与其相关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  对海关失信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  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第十条  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申报科研开发项目时,在符合相关年度科技计划立项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础上予以优先考虑;在各类科技奖励的申报等方面, 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对电子认证服务行业的守信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中,将其守信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对电子认证服务行业的失信企业,限制其申报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失信的,限制申请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诚信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守信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中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漯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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