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后的《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将被认为是“非法彩票”。
附修改后的《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非法彩票,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游戏;
(四)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五)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加强彩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经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审议决定,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一项中的“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彩票销售实施方案”。
二、在第七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将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彩票销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彩票发行机构拟开设彩票品种或者拟变更彩票品种涉及对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六、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