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9年河南省推进储气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9年河南省推进储气能力

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煤电油气运供应保障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有关燃气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河南省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0年)》有关要求,努力实现2019年储气能力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2019年河南省推进储气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煤电油气运供应保障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19年1月24日





2019年河南省推进储气能力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河南省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0年)》(豫发改能源〔2018〕582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努力实现2019年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油气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结合我省天然气行业发展实际,按照“统筹规划、集中建设、明确责任、适度超前”的方针,采取“租地下库容、引海气入豫、建区域中心”的方式,加快推进储气能力建设,着力构建以濮阳文23储气库、平顶山叶县盐穴储气库为基础,以江苏滨海大型LNG储罐为依托,以省内六座区域性LNG应急储备中心为补充,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的多层次储气体系,落实地方政府及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责任,补齐储气能力短板,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促进天然气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推动省天然气储运公司与中石化、中石油正式签订储气能力租赁协议;加强与中海油合作,开工建设滨海大型LNG储罐;建成省内6座区域性LNG应急储备中心主体工程,力争全年新增储气能力4亿立方米以上,累计达到4.3亿立方米;研究制定储气设施定价机制,推动省天然气储运公司与各地方政府及城镇燃气企业建立储气能力租赁合作关系。

三、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签订地下储气库储气能力租赁协议

推动省天然气储运公司分别与中石化、中石油正式签订濮阳文23储气库4亿立方米/年、平顶山盐穴储气库3亿立方米/年的储气能力租赁协议。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

(二)推进滨海LNG储罐及滨海-商丘输气管道建设

1.与中海油方面成立合资公司,开工建设江苏滨海2座22万立方米(水容积)LNG储罐项目。

牵头单位:省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开展滨海-商丘输气管道前期工作。

牵头单位:省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推进区域性LNG应急储备中心建设

建成郑州、洛阳、南阳、周口、焦作和驻马店六座区域性LNG应急储备中心项目主体工程。

牵头单位:省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郑州、洛阳、南阳、周口、焦作、驻马店市政府

(四)构建储气调峰市场机制

1.研究出台储气设施定价机制。

根据省天然气储运公司经营的储气设施项目可研报告相关数据进行成本调查,结合与各地政府及城燃企业的协商意见,提出储气设施定价机制。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价格成本监审调查局,省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

2.协调各地方政府及城镇燃气企业与省天然气储运公司签订储气能力租赁协议。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各城镇燃气企业

(五)优化项目建设外部环境

按照“容缺办理”模式,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在土地、规划、安全、环保等手续办理方面给予储气设施建设大力支持。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郑州、洛阳、平顶山、濮阳、南阳、周口、焦作、驻马店市政府

(六)强化财税和投融资支持

积极争取重点地区应急储气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灵活运用贷款、基金、证券等多种金融工具,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储气设施建设运营。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省煤电油气运供应保障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统筹推进全省储气能力建设;坚持储气设施建设推进周例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河南省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0年)》以及《河南省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有关要求,通过与省天然气储运公司签订储气能力租赁合同的方式,切实履行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责任,并督促本地区城镇燃气企业与省天然气储运公司签订储气能力租赁合同,履行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责任。

(三)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各有关方面要抓好储气能力建设工作落实,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省天然气储运公司每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储气能力建设进展情况;重大进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报送省政府。

(四)加强安全管理。各储气设施项目所在地政府要强化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省天然气储运公司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工程技术安全标准,及时排查处置安全隐患,确保储气设施安全建设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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