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每人每月6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百岁老人高龄津贴(即长寿保健补助费)每人每月500元。发放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高龄津贴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调查核实、乡镇(街道)民政所(办)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由各县区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或按季发放。

  三、高龄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3:7的比例、县财政独立安排,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区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批和发放,市、县区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四、工作要求

  实行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各县区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要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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