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河南省减税降费政策

2019年6月17日,省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人行郑州分行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河南省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具体如下:

1.落实国家大幅降低增值税税率及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等优惠政策。按国家统一部署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推进税率三挡并两档、税制简化。落实国家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等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等优惠政策。

2.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使投向这类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更多税收优惠。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至2019年1月1日,实施期限暂定三年。

3.加大鼓励创业创新税收优惠力度。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自2018年1月1日起,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4.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依法为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5.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

7.落实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税收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并符合有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9.自2019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7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对产教融合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落实按投资额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

10.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相关工作,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稳定社会保险费现行征缴方式,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11.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贫困县参保企业按照60%给予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对符合条件困难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2.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扩大减缴专利申请费、年费等的范围,降低部分商标注册及电力、车联网等占用无线电频率收费标准等一系列降费措施。持续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切实做好中小企业精准降费,确保今年全省移动网络流量平均资费降低20%以上,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降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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