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个人信用分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漯信用办〔2019〕5号)

关于印发《漯河市个人信用积分与等级评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管委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争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下坚实基础。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评审硬指标》、《2019年漯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漯信用办〔2019〕3号)相关要求,现将《漯河市个人信用积分与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漯河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          漯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委员会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漯河市个人信用积分与等级评价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个人信用意识和素质,推行信用积分及等级评价方式,并以此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优良的信用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70号)以及《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漯政办〔2017〕101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信用积分依据漯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建立基于个人信用信息的计算模型,通过相应的计算规则形成个人信用积分。积分名称为“沙澧分”。

第三条  个人信用积分和等级评价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漯河市常住人口。

第五条 漯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我市个人信用积分的政策制定和指导协调,市信用中心负责数据归集、模型设计、分值计算、查询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 市信用办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管理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可靠、完整。

第二章  信用信息构成及数据归集

第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从业资格等身份识别信息与职业信息,以及其它反映个人基本社会状况的有关信息;

(二)个人良好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1、荣誉信息:获得县级党委政府及以上单位表彰、荣誉或功勋;

2、社会公德: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慈善捐款、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无偿献血等方面的信息;

3、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模范作用突出,以及工作有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等信息;

4、家庭美德:长期赡养年老体弱家庭成员、无偿照顾没有血缘关系的孤寡老人和残疾人等信息;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三)个人不良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1、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偷税、漏税、骗税和抗税等不依法纳税行为;

3、不按规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行为;

4、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行为;

5、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确定义务或被强制执行的行为;

6、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劳动报酬以及故意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7、本人或协助他人及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8、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逃避法定义务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行为;

9、信贷、担保、保险等金融领域存在的逾期、骗保、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

10、发生违反预付款管理相关规定,单方违约,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11、在社保、养老、救助、保障房、技能鉴定、职称评审等方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规操作的行为;

12、考试作弊、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伪造就业资料等行为;

13、违反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违背信用承诺的行为;

14、网络诈骗、造谣传谣、侵害他人隐私等行为;

15、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

16、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诬告、诽谤他人、行贿、受贿、制假、售假、参与传销、商业欺诈等行为;

17、交通违法以及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

18、违反公共场所和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

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八条 个人信用信息主要从以下途径采集:

(一)基本信息由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提供;

(二)商务信用信息由人民银行、金融工作局、漯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广电网络、通信等公共事业服务机构提供;

(三)社会管理信用信息由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提供;

(四)司法信用信息由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提供;

(五)其它信息由相关部门、单位或自然人提供。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保证信息来源渠道的正当性、合法性和信息的客观性。禁止以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等不正当手段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积分

第十条 信用级别评价采用千分制,默认得分为1000分。计算方法为指标加减法。指标得分是按照社会成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予以减分、加分;基础信息不纳入计分体系。

第十一条 加分指标名称及参考分值。

指标领域

指标名称

参考分值

 

 

 

 

 

 

 

 

 

 

 

 

 

 

 

加分指标

 

 

 

 

 

 

 

 

 

 

 

 

 

 

 

 

 

1、年度内在好人好事、拾金不昧、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记录。

5

2、被评为一星志愿者。

2

3、被评为二星志愿者。

4

4、被评为三星志愿者。

6

5、被评为四星志愿者

8

6、被评为五星志愿者

10

7、年度内每有一次无偿献血记录

5

8、在公民合法权益或集体、国家财产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保护和援救的记录。

10

9、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贡献的记录。

20

10、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记录。

20

11、具有崇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大贡献的记录。

10

12、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的记录。

20

13、有骨髓捐献的记录。

50

14、受到县区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记录。

20

15、受到地市级表彰的。

50

16、受到省级表彰的。

70

17、受到国家级表彰的。

100

18、有扶贫济困、慈善捐助公益事业等的记录捐款,金额200-1000元以内的

2

19、有扶贫济困、慈善捐助公益事业等的记录捐款,金额1000-10000元以内的

5

20、有扶贫济困、慈善捐助公益事业等的记录捐款,金额10000-100000元以内的

10

21、有扶贫济困、慈善捐助公益事业等的记录捐款,金额100000-500000元以内的

20

22、有扶贫济困、慈善捐助公益事业等的记录捐款,金额500000元以上的

50

23、其它应予激励的记录,视情况加分。


 

第十二条 减分指标名称及参考分值。

指标领域

指标名称

参考分值

 

 

 

 

 

 

 

 

 

 

社会管理领域

 

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

-2

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金额在50元以下

-3

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金额在50元-200元

-5

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金额在200元-500元

-10

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金额在500元-1000元

-15

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

-20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30

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50

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的

-50

被处以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的

-100

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20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组织等责令改正、责令停工、责令清除、限期清理、限期拆除、限期履行等的记录。

-20

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行政拘留外的行政处罚的。

-30

不履行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决定的。

-30

不履行发生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50

其他行政处罚的,视情节减分。


 

 

 

 

 

 

 

 

 

司法领域

 

 

 

 

 

 

 

不按规定申报财产。

-20

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记录。

-20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0

虚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

-50

恶意拖欠工资、劳动报酬,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逃避法定义务的。

-50

通过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的。

-50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50

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50

拒不协调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50

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的。

-50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50

因违法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构成犯罪并被判处刑罚的。

-100

违反规定向司法机关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材料的。

-100

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的。

-100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100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100

其它在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商务领域

 

 

 

 

 

 

 

 

每有一次透支逾期未还记录的

-5

每一次拖欠还贷记录的。

-10

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记录。

-20

因未按时偿还债务,被另一方提起诉讼并被判决承担责任的。

-30

有参与传销、商业欺诈记录的。

-30

有制假售假记录的。

-30

因非法集资、违法放贷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40

因未履行合约,被另一方提起诉讼并被判决违约的。

-50

被银行列入警示名单的。

-60

其它在商务服务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第十三条 信用积分计算原则

1、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或同属于单减分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

2、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3、其它应加分或应减分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分数;

4、凡属减分、加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四条  自然人信用等级的评定,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 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 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按信用积分和信用记录,分为AAA、AA、A、B、C、D六个信用等级。其中,AAA为诚信模范级别、AA为诚信优秀级别,A级为诚信级别,B级为较诚信级别,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D级为不诚信级别。信用级别A级另外使用“ ”号与“-”号两个附加符号,A级为默认级别,表示该信息主体无信息记录,或有不良记录但已经修复;A 表示该信息主体有良好记录;A-表示该信息主体有不良纪录;D类级别按降级前的级别以DA、DB、DC予以区别,分别表示由A、B、C级直接降至D级。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AAA级为最高信用等级,依次递减,D级为最低信用等级。

1、AAA级为诚信模范级别,分值在1100分以上;

2、AA级为诚信优秀级别,分值在1050-1099分;

3、A级为诚信级别,默认分值为1000分,A 级分值为1001-1049分,A-级分值为960-999分;

4、B级为较诚信级别,分值在850-959分;

5、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在600-849分;

6、D级为不诚信级别,分值在599分以下或者直接判级。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定级和直接降级方式。指标得分是按照社会成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予以减分、加分;直接降级是将自然人的信用级别直接降到 D 级,同时将自然人信用积分扣至 599 分(有效期内的原有的加分信息不再加分)。

第十八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级别直接降 为 D 级。

1、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受到刑事案件判决;

3、被开除党籍的;

4、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5、应予直接降级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第十九条 信用级别属于直接降级的,在不良行为未改正或处于持续状态的,信用加分信息只作为记录,不能改变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信息有效时限:

1、社会成员直接判级D级的,评价有效期为两年;

2、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评价有效期为刑满释放后两年;

3、个人的社会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其中,个人交通违章行政处罚(不包括直接判级严重交通违章的行为)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一年;

4、社会成员加分信息属县区级及市级部门表彰奖励及相当的,评价有效期为一年;加分信息属市级及省部级部门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加分信息属省部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三年;加分信息属国家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五年;

5、荣誉表彰等加分信息应在信息形成一个月内录入漯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未按规定录入的,有效期自信息形成次月计算,不顺延计算有效时限;信息超过评价有效期的,作为档案信息记录,不作为评价信息;

6、不良信息形成一个月内应录入漯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信息超过评价有效期的,作为档案信息记录,不作为评价信息;

7、不良信息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违规、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信用积分与信用等级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信用积分因不良行为扣分的,根据不同领域的不同指标,可以通过信用修复提高个人信用积分,或通过信用评价指标予以加分,提升个人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的自然人,其失信行为 可以被改变现状的,自然人可以通过信用评价指标,提高个人信用积分;其失信行为不可以被改变现状的,只要履行完相关的义务,其个人信用分还原至1000分,在有效期内的原有的加分信息不再加分。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修复是指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 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 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良好信用的过程。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信用修复按照《漯河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漯发改经贸〔2019〕6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认为个人信用积分或信用等级有错误 的,有权向市信用办和信息提供者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信用 办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市信用办收到异议,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 内进行核查和处理。(一)经核查,确认个人信用积分或等级确有错误,市信用办应当予以更正;(二)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七条 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不得披露;异议信息处理 期限内,该信息暂不披露和使用,异议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守信自然人的激励措施,按照 《漯河市个人信用分激励细则》 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信用办根据本规定制定自然人信用积分计算细则,并根据试行情况调整信用级别分值及相关条款。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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