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社部发布了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意见稿》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应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同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进行了界定,明确用人单位拖欠与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无力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意见稿》,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高档生活消费、出行等方面予以限制,并限制乘坐飞机、动车、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国有工程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约谈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意见稿》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同时,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未执行有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规定的,除处以罚款外,在依法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项目;拒不改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降低其建筑施工资质等级;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