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实施 对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

中新网郑州4月30日电 (阚力)河南省政府新闻办30日举行《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新闻发布会。这部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法规,明确规定国家教育考试作弊,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下称《条例》)是继上海之后,中国第二部省级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法规。2018年,为顺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时代、新要求,立足推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全面提升社会诚信程度,河南省启动了《条例》的制定工作。旨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法推进社会信用建设。

《条例》共分为九章七十条,设置总则、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与现有其他省份社会信用条例相比,《条例》力争在信用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所突破和创新。

其中,信用联合奖惩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运行机制。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当日在发布会上介绍,目前,河南省信用联合奖惩的大格局初步建立,但实践中联合奖惩的法律依据不足,设立专章的目的是为实施联合奖惩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条例》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了规定,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同时,在吸收国家最新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社会上严重的失信行为,首创性的将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的行为,如国家教育考试等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的行为;通过网络、报刊、信函等方式,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等,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条例》更加注重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特别是,针对河南省是农业大省、人口大省的特点,《条例》首创性提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社区、农村等基层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报送、查询等制度。

此外,《条例》对国家机关、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条例》全国首次建立了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的惩罚机制。对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不应当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黑名单”,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要求立即从名单中予以移除,给信用主体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不履行信用承诺的行为《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使违背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与违背承诺的危害后果相适应。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保存在发布会上要求,河南省各地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条例》,让《条例》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通过广泛宣传和系统培训,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掌握《条例》内容,扎实推动依法行政,进一步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知法才能守法,才能严格、准确地执法。”王保存认为,学习、宣传、普及《条例》知识,是贯彻实施《条例》的前提和首要环节,各地各部门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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