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 加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日前,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情况。司法部副部长刘炤表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实施精准监管。

针对群众和企业反映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2019年国务院决定在18个试点的地方和部门试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及60多个领域,共2000多项。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表示,在全国范围内所有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大幅度减少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

《意见》明确,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同时,《意见》还强调,要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赵振华介绍,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在试点过程中,一些地方民政局为公证处开通婚姻登记数据,扶贫办为法律援助中心开通贫困户的信息数据,提高了信息核查的效率。

在加强信用监管方面,《意见》要求,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按照信用状况,实施精准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办理行政许可之外的其他行政事项时虚假承诺的,应该如何处罚,有的领域还缺少处罚规则,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通过立法解决。因此,《意见》规定,要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赵振华称。

此外,刘炤还提到,《意见》明确了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规定申请人如果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以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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