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 2020 〕 129 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 2021 〕 130 号)规定,为规范我市水电气暖行业收费行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水电气暖相关收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不得继续收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 2020 〕 129 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 2021 〕 130 号)中已明确自 2021年 3 月 1日 起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费用。  

二、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 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 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四、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五、属于用户资产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或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七、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八、切实做好收费公示,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 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各水电气暖经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要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继续顶风违规收费的,有关部门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将价格违法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示。

举报投诉电话: 12315

               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漯河市财政局

                 漯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漯河市城市管理局

                      2021 年 4 月 1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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