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 2019 〕 24 号) 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2020 〕 32 号) ,推动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 2017 〕 156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 “ 示范平台 ” )是指经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运作规范、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 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负责 辖区内 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 扶持,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并享受国家和省内财税、融资、创业、创新等相应支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的专业性平台。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创业信息、创业培训、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辅导和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河南省注册登记时间 2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 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 运营单位 资产总额不低于 200 万元,经营规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 。平台 运行机制完善,社会效益明显,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 80 %以上。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集聚服务机构 5 家以上。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 20% 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 80 家,服务业绩突出,用户满意度在 80% 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第八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综合性平台至少满足 3 项,专业性平台至少满足 1 项: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 80 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 5 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 5 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 5 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 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 1000 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活动 5 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 2 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 5 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九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十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 申报 按照当年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省辖市、 济源示范区、 省直管县(市) 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辖区示范平台推荐工作。

             (二)省辖市、 济源示范区、 省直管县(市) 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对推荐的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 1 ),并附被推荐平台的申报材料,报送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国家或省属科研院所、省级商会协会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拟认定名单。

(五)拟认定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上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 “ 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 称号。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 2 );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平台运营单位提交材料当月在 “信用中国”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和“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中“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 获得专业服务机构 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七)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八) 申报单位管理制度、服务 “ 五公开 ” (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收费、服务时间);

( 九 ) 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及从业经验情况 ( 见附件 4) ;

(十)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十 一 )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十 二 )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十 三 )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 十四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 示范平台 服务信息数据库,示范平台要按时报送服务数据和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各类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各 省辖市、 济源示范区、 省直管县(市) 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和辖区内示范平台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对示范平台的发展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 ,并 负责对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 , 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直报单位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六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示范平台上年度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内容按照当年考核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无故不参加 年度工作考核 或 考核不合格的平台将取消其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 七 条    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 八 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 纪检 监察 机关 、审计 部门 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 十九 条   省辖市、 济源示范区、 省直管县(市) 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印发的《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豫工信企业〔2014〕4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2.  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3.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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