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保护民营企业,刑法该如何出手
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此次修法的一个重点内容就是加强了对企业产权的刑法保护。修正案草案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修改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入罪门槛规定,同时,还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
在分组审议中,围绕如何加强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问题,多位与会人员强调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刻不容缓,并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多方面的修改意见。
建议增设利用计算机妨害业务罪
开个网店却被恶意刷单,导致店家损失惨重;有的企业员工被开除以后,在离职之前把公司原代码删除掉,直接使得利用计算机开展业务的高新技术公司无法经营;依靠摇号系统来销售商品房,但是摇号系统被恶意攻击,导致售楼无法进行……
眼下,越来越多的生产经营行为都离不开计算机,而一些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的破坏生产经营的活动造成的危害也愈发严重。目前司法实践中,这些行为最终都被勉强定为破坏生产经营。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法是立足于农业社会或者工业社会所制定的条文,仅限于砸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经营的行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分析指出,实际上,利用计算机网络的这些行为既不是砸毁机器设备,也不是残害耕畜。因此,现行刑法对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民营企业的保护已经很不力。
鉴于此,周光权认为十分有必要增设新罪,即利用计算机妨害业务罪,来进一步强化对民营企业的保护。
民营企业员工严重渎职应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