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发布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本届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钟 山

主 任 何立峰

部 长 苗 圩

部 长 赵克志

部 长 黄润秋

部 长 李小鹏

局 长 肖亚庆

2020年7月18日


附件: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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