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解读

为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继上海之后,全国第二部省级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法规。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合同违约、商业欺诈、工程招标弄虚作假、学术论文造假等,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突出问题。与现有其他省社会信用条例相比,《条例》力争在信用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所突破和创新,一起来了解!
    一、篡改、虚构、泄露社会信用信息将承担法律责任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首要前提和生命线。《条例》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方面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在制度层面,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要求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二是在操作层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加工、使用、传播、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社会信用信息;三是在权利救济层面,保障信用主体知情权、信用修复权等权利,并明确权利救济途径,同时赋予信用主体一年两次免费获取自身社会信用报告的权利;四是在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层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记录、采集、归集、披露、使用信用主体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二、公务员考试作弊等行为属严重失信
    信用联合奖惩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运行机制。《条例》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了规定,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同时,在吸收国家最新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社会上严重的失信行为,首创性的将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的行为,如国家教育考试等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的行为;通过网络、报刊、信函等方式,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等,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三、违法行为轻微,不作为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市民一时忘记交纳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物业费等,是不是要上“黑名单”会不会成为联合惩戒对象?《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方面,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条例》在第十三条关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规定中,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不得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全国首创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的惩罚机制
    《条例》首次建立了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的惩罚机制,对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不应当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黑名单”,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要求立即从名单中予以移除,给信用主体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条例》首创对不履行信用承诺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使违背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与违背承诺的危害后果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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