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合格碘盐供应,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保证合格碘盐供应,巩固我市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工作成效,同时进一步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卫视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豫工信联盐[2018]214号)、《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盐业执法监督局关于保障合格碘盐供给完善食盐市场监管的通知》(豫工信联食〔2020〕28号)、《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盐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工信食〔2021〕42号)等文件,制定了该通知。
二、主要内容
《认定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加强未加碘食盐供应的组织领导、严格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加强食盐市场监督管理、加强科学食用碘盐的宣传引导等四部分。
第一部加强分组织领导。明确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监测工作,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指导,加大碘盐政策督促检查力度。
第二部分严格供应管理。明确各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应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允许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提供符合食盐质量标准的未加碘食盐。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应按照有关规定销售,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提示标志,方便特殊人群购买。
第三部加强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食盐质量定期抽查、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引导社会消费。
第四部分加强宣传引导。明确了各县(市、区)盐业主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广泛开展碘缺乏病防治健康教育和科学食用碘盐科普宣传。
三、解读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王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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