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充分发挥洛阳市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完善和加强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和《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18〕9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洛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洛阳海关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审核、推荐工作。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经发局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是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作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管理规范、具有重要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创新机构,予以认定为市企业技术中心,并推荐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首次认定成为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章 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经发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
第六条 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洛阳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的企业已纳入财政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信息;
(三)企业在市内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四)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收益较高;
(五)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的团队;
(六)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和软件等配置完备,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七)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达到限定性要求的最低标准。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以下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经发局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创建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企业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经发局可采取组织专家评审、网上评审与网上公示相结合等方式,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要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报材料中评价表指标数据及限定性指标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对初评成绩达到65分(含)以上的企业,征求同级科技、财务、税务等部门意见后,综合确定通过评审的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条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经发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将通过评审的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评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洛阳海关等部门进行合规性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公布新建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评审的申报企业行行实地考察。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两年对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运行评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运行评价的组织开展,并发布评价结果。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经发局负责对辖区内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评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企业技术中心负责提交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经发局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书面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5(含)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好。
3、评价得分60(含)分至65分(不含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4、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采取随机抽查形式对书面评价合格的技术中心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一)评价材料提供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技术中心研发经费支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研发团队和人才培养等创新要素投入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十五条 综合书面评价和实地查看结果,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最终评价结果,经公示后通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企业重组等情况的,由企业向所在县(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重组的需提供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资料。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经发局对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并将变更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 洛阳海关对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四)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
各县(区)税务部门对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五)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经发局要会同同级管理部门强化对辖区内技术中心的监管,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技术中心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定通过评审的技术中心名单;
(二)指导和督促辖区内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时提交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企业填报内容;
(三)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技术中心加强整改;
(四)指导和督促技术中心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加大创新投入,为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第二十二条 因监管不到位,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原因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将对所在县(区)发展改革委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行通报批评;
(二)退回辖区内其他技术中心的评价材料,重新审核后再报送;
(三)限制下一年度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数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县(区)制定配套奖励政策,对新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支持,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引领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5。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洛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洛发改高技〔2020〕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洛阳海关负责解释。
洛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下一篇:返回列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