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市直各相关单位: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第47号令)、《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已于2021年12月27日发布,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同步废止。发布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为扎实有序做好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掌握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要点
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短了长度,完善了管理制度,提高了精准度。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主要变化有以下4点:
(一)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二)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三)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实行精准化管理。
(四)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二、全面落实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请于3月5日前充分运用门户网站、审批服务平台等媒介加强宣传解读,重点宣传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特点、涉及本部门的准入条件及进一步开放的领域。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要切实做好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关规定解读工作。同时要加强本系统特别是重点面向外国投资者服务的办事岗位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业务人员依法履职能力,确保负面清单得到严格执行。
(二)全面清理规范。要切实清理本部门本系统在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针对外资单独设置的准入限制,确保负面清单之外内外资一致管理。如发现有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针对外资的特别限制,请务必于3月5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报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同时依照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梳理公布本部门有关审批事项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条件等,提升政策透明度和执行效率。
(三)实施精准招引。各地各部门要将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本地实际相结合,积极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四)完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等相关事项。同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负面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情形应依法予以处理。
联系人:市发改委 随利芳 陈 敏 63940929
市商务局 夏 帆 许向东 63213600
附件:
附件1: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版).pdf
附件2: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版).pdf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洛 阳 市 商 务 局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