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电网工程项目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强化“项目为王”工作导向,创新实行承诺制,服务项目建设,报请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出台了《洛阳市电网工程项目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电网工程项目探索实行承诺制。
一、实施范围
       按照权限将属市县两级核准的电网工程项目试行承诺制改革。
       市级权限为“不涉及跨省、跨省辖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以及除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外的220千伏交流项目核准”、“110千伏及以下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核准”。
       县级权限为各县、孟津区、偃师区110千伏及以下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的核准。
二、办理流程
        项目单位按要求报送项目相关材料,自愿填报《洛阳市电网工程项目核准信用承诺书》,就各项信息做出书面承诺,发改部门审核相关材料,若企业填报信息无误,且按照要求完成信用承诺,即予以核准。
三、监督管理
       发改部门将采取线上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如有任何违规、未践诺行为,发改部门将向社会公示企业违规信息,并依法依规采取信用约束或惩戒措施。

附: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电网工程项目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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