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政策
河南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8日
附件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 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对技改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 30% 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 “ 机器换人 ” 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整机购置或租赁费的 30% 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 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电子商务、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家政服务、居民生活必需品储备机制建设等民生服务业,支持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扩大中华(河南)老字号规模等商贸服务业,支持冷链物流、快递物流、电商物流等物流业重点产业转型发展。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 30% 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 支持数智赋能中小企业。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 500 万元。其中,平台入选培育对象后,先给予补助总额的 40% ;平台通过验收,再给予补助总额的 60% 。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
4. 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在培育期内,以项目建成后补助方式,按照购置研发、中试等试验设备实际投资的 30% 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进行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的 30% 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 5%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0 万元。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可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应政策。
5.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 3% 及年度保费实际支出的 80% 给予补贴,保费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 3 年。对国家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 5%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 5%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6. 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和应用。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 3% 及年度保费实际支出的 80% 给予保费补贴,保险补助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补贴期限不超过 1 年。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省内研发企业按照不超过自认定之日起 12 个月内产品销售(服务)发票金额的 20% 给予奖励,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7. 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二、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8.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建设。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 3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9. 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积极运用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政策,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各级政府部门、市县政府融资担保机构、银行等构建“政、银、担、再”多方风险分担新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发生代偿损失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开发“专精特新贷”等针对性信贷产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 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10.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各奖励 50 万元;二等奖各奖励 30 万元;三等奖各奖励 10 万元。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指导、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鼓励科技创新
11. 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 励, 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 1000 万元的持续支持。
12. 支持开展关键重大技术需求揭榜攻关。鼓励省内企业借助省外、境外科技力量攻克我省产业发展技术难题,对“揭榜挂帅”形式产生的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 30% 给予 支持。
13. 鼓励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按项目上年度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 3%-5% 奖励研发团队,每个单位年度奖励最高 500 万元。加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央和地方协调联动,对国家有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足额保障,争取更多国家项目落地河南。
14. 支持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 10% 的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 10% 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对促成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其上年度促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 2% 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补。
15. 支持大型仪器设施购置共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 50 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全部对企业共享对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双创团队每年最高 30 万元科技创新券补助、对省创新联合体内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每年最高 50 万元科技创新券补助。
四、推进减税降费
16. 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严格收费基金项目设立审批,继续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 “ 零收费 ” 成果。
17. 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缴纳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 率 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 预征率预缴。
18. 落实困难性减税、缓税政策。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
19. 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 50% 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 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 在税前摊销。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 ;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五、加强融资支持
21. 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省内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可获得补助。对申请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分别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 150 万元补助。申请境外上市融资的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 意后, 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补助。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融资的省内企业,省财政给予不超过融资额 0.1% 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对省内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两类产品,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 50% 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对于发行绿色、扶贫债务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最高补助不超过 200 万元。
22. 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以政府采购合同的预期支付能力为信用,搭建“银企”对接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建立市场主体合同融资告知机制,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可以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拓宽中小企业、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探索实施供应商在线申请履约保函。
23. 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作用。鼓励各地积极设立并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通过应急周转资金、应急转贷、过桥资金、助保贷等方式,着力缓解市场主体资金流动性压力,推动综合融资成本下降,确保新增融资重点流向制造业和中小微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省财政对各地的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投资规模大、周转频次数高、运营效率好、支持小微企业户数多的,予以考评奖励。
24. 落实支持稳外贸财政奖励政策。鼓励各省辖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出口退税资金池、外贸信贷准备金(外贸贷)等创新财政金融政策措施,支持稳住我省外贸基本盘,省财政根据考核情况给予补助性奖励。
25. 发挥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发挥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作用,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符合代偿补偿条件的再担保、直接担保项目,按照政策规定对省级再担保机构予以补偿,引导全省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支持中原再担保集团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降低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 以下。
26. 健全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落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政策,引导推动金融资本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27. 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重点支持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收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
28. 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银行按规定发放支持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标准予以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29. 积极发挥各类基金作用。发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高成长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领带动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股权。发挥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等科技创新基金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力度,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提质增效、发展壮大,提升企业竞争力。
六、支持创新创业
30.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政策。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 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1.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政策。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 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2. 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 5 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 5 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5000 元开业补贴。对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 3 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 50% 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 1 万元。
33. 对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给予补助。每年从各地推荐的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创办的大众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优秀项目,对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省财政给予 2 万元至 15 万元的项目补助;对评选为市、县级优秀项目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4. 加快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对省内农民工返乡投资及参与管理的企业和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较多的企业,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投贷联动等方式进行投资,进一步支持解决农民工返乡创业融资难题。
35. 实施网络(电商)创业扶持补助。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开展网络(电商)创业培训服务的技术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每扶持 1 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 6 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 2000 元的标准给予网络(电商)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七、降低用工成本
36. 支持对新录用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37. 对企业新招用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 1 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8. 加大就业见习工作支持力度。对经人社部门认定且吸纳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 16-24 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 50% 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10%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39.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 1% 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
八、支持招才引智
40. 鼓励培养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对我省新入选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创新领军人才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家级领军人才,省财政按照国家资助标准给予 1:1 配套奖励补贴和科研经费支持;现有上述领军人才在岗期间,省财政在工资薪酬中每月单列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对我省培养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青年学者等青年拔尖人才,省财政按照国家资助标准 给 予 1:1 配套奖励补贴和科研经费支持。对入选我省“中原英才计划”的中原学者、中原领军人才、中原青年拔尖人才,省财政安排一定的特殊支持经费,用于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41. 支持企业引才聚才。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合作建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等机构,其中具有高 级 职称或博士学历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可以入编与其合作的事业单位。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发生的工资薪金,当地财政可视企业年度新增贡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引进博士和副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支持企业在省外、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离岸创新中心,同级财政择优给予经费补助,全职聘用人才视业绩贡献可与省内同类人才在表彰奖励、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42. 落实员工持股激励政策。进一步落实《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等,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 极 运用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超额利润分享等多种中长期激励政策,加大对企业关键岗位核心人才激励力度,增强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企业活力。
43. 支持企业家提升创新创业水平。省财政安排民营企业家专项培训经费,实施中原民营企业家“百千万”培训计划,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助力提升企业家素质和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水平。
九、扩大市场需求
44. 科学合理预留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 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工程采购项目预留比例 2023 年阶段性提高至 40% 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45. 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应当给予小微企业报价 6% — 10% (工程项目为 3% — 5% )的价格扣除。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 — 5% 作为其价格分。
46. 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首付款支付比例,与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首付款支付比例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50% ;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方便中小企业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更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7. 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对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项目,按企业注册或认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 70% 的支持。对参加展会的企业实施分类补助,采用按比例及最高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净展位费、参展人员机票费给予不同比例的支持。由于疫情下企业走出去参展有困难,暂对使用组展机构或境外客户等代参展的,展位费按标准给予支持。对企业参加单个线上展会的费用给予不高于 50% 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 5 个线上展会项目。将部分在境内举办的知名展会纳入支持范围。
48. 支持 4A 级以上景区、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恢复发展。对全省 4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在 2022 年 6 月— 2023 年 3 月期间新增、展期、延期贷款产生的利息,省财政按年化利率 2% 给予贴息;对 2023 年组织专列、包机引客入豫的旅行社给予一定奖励。
49. 延续暂退旅行社质保金政策。对旅行社继续实施 100% 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50. 鼓励各地发放零售、餐饮、文化旅游、住宿等消费券,省财政按各省辖市实际支出的 30% 给予补贴,期限延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十、优化发展环境
51. 强化惠企政策宣传。加大财政涉企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能力,让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发挥财政资金实效。
52. 畅通完善政企沟通机制。持续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及“点对点”企业服务,及时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创造活力。充分利用河南省民营企业诉求响应智慧平台、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方式,多渠道接受企业咨询和反映问题,及时响应解决企业诉求。
53. 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工作,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
以上政策,除有明确执行期限外,其他政策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资金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