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于7月17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大会要求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积极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常态化管控生态环境风险,强化法治保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修订,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一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法治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作用,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中心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有力推动了美丽中国建设。当前,在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应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理念,更加重视生态安全价值和生态环境风险预防,通过制定环境法典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化。 生态整体主义理念要求将人与自然以及各生态要素间的关系统一于生命共同体的范畴之内,并基于此推进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在生态文明语境下,生态整体主义理念是认识人与自然关系、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方法。近年来我国制定的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湿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均体现了生态整体主义理念。例如,黄河保护法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各个方面视为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不仅建立了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而且建立了一整套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在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应特别注意把握各生态要素的内在联系,尤其是某一生态要素引发的生态环境风险,有可能对整个生态系统造成负面效应;在治理某一生态问题时,也要考虑到其对其他生态要素乃至生态系统的影响,从而实现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 安全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生态环境法治应将实现安全价值作为一项重要目标。在生态文明语境下,应更加重视生态环境开发利用可能对国家安全以及其他领域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些不利影响目前表现为气候变化、生物安全、环境健康风险等新兴生态环境问题。应当认识到,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应更加重视安全价值的实现,特别是在法律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推动与保障生态安全相关的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应当将应对生态环境风险、完善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作为重要内容。在法律层面,风险预防原则已经越来越多地被采纳。例如,生物安全法明确将“风险预防”确定为该法的基本原则,并以一章的篇幅规定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应从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实现风险防范的法治化,不断健全和完善风险防范的实现机制,从而在理念、机制和制度层面更加有效地为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提供法律支持。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本次大会特别强调的方面。当前,需要加快推进环境法典的研究制定工作,以法典化的方式推进生态环境立法的体系化,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单行立法的调整领域空白、重叠和冲突等问题。在内容上,环境法典应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在法典编纂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贯彻生态整体主义理念,将生态安全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目标,同时注意在相关领域以适当的制度和措施落实风险预防原则。相信通过科学地确立生态环境法治的目标和原则,健全和完善法律机制、制度和措施,为生态环境法治提供价值清晰、内容合理、逻辑自洽的法典依据,保障环境法律体系的协调,将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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