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发改环资〔 20 23 〕 10 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 部门 :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发改环资 〔 20 23 〕 383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节能审查权限。 按照上级节能审查管理规定和优化营商环境下放审批权限要求,对于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煤炭消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列入“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级进行节能审查,其余项目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区域节能审查。 落实好区域节能审查相关要求,提高审批效率。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除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的项目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 的项目之外,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 从“两高”项目管理、能耗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及煤炭消费替代等方面 做好 研判, 确保产品单耗达到区域能效准入要求,确保承诺兑现,确保完成能耗“双控”目标。
三、节能验收。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项目(包括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节能验收,实现节能审查闭环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选择高水平节能专家进入验收工作组,加强节能验收环节把关。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四、 事中事后监管。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 节能审查 与审批(核准、备案)的衔接, 主动靠前服务 , 指导项目 建设 单位做好节能审查前期准备,避免出现节能审查滞后影响项目开工、未批节能审查先开工建设等问题 ;要 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在每季度末向 市 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节能审查 办法落实 情况。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洛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洛发改 〔 2017 〕 3号)废止。
附件:
附件1_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附件2_洛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
2023年8月 16 日
关于转发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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