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洛发改公管 〔 2025 〕 5 号

各 有关 单位:

现将《 洛阳市 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2025 年 5 月 19 日


附件

 

洛阳市 公共资源交易协同 监管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等规定,结合我 市 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协 同 会商

由 发展改革 部门牵头,建立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市场监管、 国资、综合执法、 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参与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共同研讨协调加强跨部门跨层级监管、分析研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等工作。会商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二、投诉处理

市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开通在线提出异议、在线答复通道 ( 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布投诉电话。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情况,投诉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当事人,并按规定 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本单位官网等 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

三、线索 移交

(一)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完善 “ 数字见证 ” 系统功能,并及时将标书特征码一致性分析、暗标清标、招标计划紧急情况、评标回退记录等监测分析发现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疑似 违法 违规线索,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 数字见证 ” 系统推送至项目监管部门 。

(二)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调查处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做好移送工作,提供相关交易信息、佐证材料和政策依据等资料,按规定分类移送同级有关单位处理:

1. 发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的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2 . 发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线索作为公益诉讼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

3. 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串通投标、强迫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等问题线索,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4. 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移送住建、交通、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资质、证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已移交综合执法部门的,移送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

5. 收到的有关投诉、举报,属于不依法履行合同或者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违反质量、安全等规定,移送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已移交综合执法部门的,移送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6. 依法需要暂停或停止资金拨付的,应当移送 财政等资金拨付部门 处理 。

(三)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等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或者执法机关予以查处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四)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部门在监督执法和审计监督中发现的公共资源交易各类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完成相关事项确认后,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

(五) 相关部门在开展案件线索移送工作中,国家、省、市有移交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移交标准的,相关部门应就移交事项的 线索材料 等进行协商,明确移交标准,确保按时移交。

(六) 收到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及时审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形成移送线索办理管理闭环。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移送材料后 3 个工作 日内将材料退回移送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信息共享

(一)全面推动使用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实现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畅通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督监管通道,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

(二)行政监督部门 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经营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的,应按国家和省市政策要求,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市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 ,由 “ 信用中国(河南洛阳) ” 和 河南 省公共资源交易 在线监管 平台向社会公布,方便相关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查询和调用。

(三) 发展改革 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应征求 市 公共资源交易协同 监管工作机制 相关 成员单位意见。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交易范本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现场管理制度,应事前征求 发展改革 部门及相关单位意见,文件发布后抄送 发展改革 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现场管理制度同步抄送行政监督部门 。

五 、 协同 处置

(一)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函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或开展联合执法与联合检查 。

(二)有关部门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或机关协助办理的,应当向协助办理单位发出协助办理函 或者 其他制式文书 。 协办函应当载明案件情况 、 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 、 有关 材料等 内容 。 协助办理部门或机关在收到协助办理函后,应当 在 5 个工作日内 审查协查资料;对于超出本部门职能的协助办理事项,应于 3 个工作日内 将协助办理函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本部门能够协助办理的事项,应及时进行协助办理并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 三 )联合执法 或 联合检查的发起部门负责起草联合执法、检查方案,并与参与部门一起协商确定方案。各参与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方案的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完成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的工作。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各参与部门按法定职责分别依法作出处理。相关信息需要向社会进行公布的应当统一公布,需要分别向有关部门上报的应当保证信息的一致性。

六 、 失信 惩戒

(一)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落实省、市信用管理办法,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落实, 强化信用监管,推动信用信息在 公共资源交易 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 , 将 经营主体 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二)对 同时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专家,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禁止参加评标活动、取消评标资格等处理的, 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处罚或不良行为信息产生后 2 个工作日内相互通报情况, 共享处罚结果,实施联合惩戒。

(三) 对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产生失信行为记录的当事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在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国有产权交易等 相关领域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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