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8年南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8年南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2008年南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2008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8〕23号文)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白河流域、丹江口库区及化肥、电力、铁合金、电石、刚玉等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整治,强化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运营管理,指导全市14个行政村开展生态文明村建设,以此带动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整治,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安全得到保障,初步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从而推动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确保完成2008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COD在2007年基础上削减10.09%、二氧化硫削减2.68%的目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白河流域、丹江口库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目标

白河新甸铺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3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2.0mg/L以内;唐河梅湾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2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1.5mg/L以内;湍河杨寨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3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2.0mg/L以内;赵河田寨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3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2.0mg/L以内;新野溧河桥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5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2.0mg/L以内;刁河刁河堂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5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2.0mg/L以内。

丹江口库区陶岔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15mg/L、氨氮浓度控制在0.5mg/L以内;淅川鹳河张营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15mg/L、氨氮浓度控制在1.5mg/L以内;西峡鹳河党子岭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3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2.0mg/L以内。

2.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

天冠企业集团等3家重点污染源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深度治理任务;邓州市嘉田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应实施停产治理任务的化肥企业加快停产治理进度,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停产治理任务,逾期完不成的实施关闭,确保市辖主要河流出境水水质稳定达标(见附件1)。

丹江口库区的淅川县、西峡县、邓州市、内乡县政府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文)要求,编制丹江口库区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完成丹江口库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依法对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或停产整顿措施;在丹江口库区最高水位线1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种植蔬菜、花卉等单位面积施用化肥量大的农业生产活动,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库区周边度假村、旅游宾馆饭店必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建成污水处置设施,并确保达标排放;进入库区的机动船舶都要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船舶集中停泊区要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全面清查库区围网养殖和肥水养殖,2008年11月30日前全面取消禁养区内所有围网养殖和肥水养殖。以上县市的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加盖公章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3.工作标准及责任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停产治理企业:必须落实停产、停电措施,治理工程完成后,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化肥行业治理技术要符合《河南省化肥行业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豫环控〔2005〕11号文件)要求,对2008年11月30日前仍未完成化肥行业停产治理任务的企业,应依法实施关闭。

以上工作由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市区长为具体责任人。

(二)电力、铁合金、电石、刚玉等重点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

电力企业脱硫工程:列入省政府2008年度限期治理名单的南阳普光电力有限公司、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完成脱硫限期治理任务,2008年6月30日前脱硫设施必须建成并投入运营。

铁合金、电石、刚玉综合整治:依照省政府豫政〔2008〕23号文要求,于2008年4月30日前,对全市铁合金、电石、刚玉生产企业进行排查,逐企业确定整治措施、目标、完成时间,确定的整治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008年4月30日前停产(停建)到位;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环评”等有关环保手续。

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实施关闭拆除的企业要在2008年6月30日前按照“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四条标准关闭拆除到位。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省相关政策,环保手续完备但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企业治理技术应符合《河南省铁合金、电石、刚玉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要求》(豫环文〔2008〕79号文)。限期治理时限为2008年11月30日前。

2.工作标准和责任

电力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的时间按时完成脱硫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行。

铁合金、电石、刚玉企业:一是对铁合金、电石、刚玉企业核定审查要完全彻底、不留死角,如有瞒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此项工作由相关县市区环保局商发改部门负责落实。二是对应关闭拆除的企业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三是对限期治理企业的治理技术要符合《河南省铁合金、电石、刚玉污染治理技术要求》(豫环文〔2008〕79号文附件)要求,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应停止生产供电。此项工作由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四是对补办“环评”等有关环保手续的企业,应按时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补办并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后,经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试)生产。此项工作由相关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以上工作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市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拆除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8年6月30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完成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拆除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于2008年11月底前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综合整治企业名单于2008年4月30日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以上工作由各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四)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两厂稳定运营

1.工作任务

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完善干、支管网,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加快南阳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及一期脱氮能力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脱氮能力,建立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体系。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6年竣工的污水处理厂2008年5月31日前管网要达到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实现稳定规范运营,并完成环保验收;2007年竣工的污水处理厂2008年9月30日前管网要达到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并完成环保验收,10月31日前实现稳定规范运营;2008年4月30日前所有污水处理厂要完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工作。此项工作由相关县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

2008年开工建设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污水处理厂一期应配套建设脱氮工程,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负荷要求。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市建委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2008年取缔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临时存放场,污泥进行规范化处置;配套建设中心城区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污染防治设施,渗滤液做到连续稳定达标排放。此项工作由南阳市建委负责,建委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场长为具体责任人。

2008年所有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氨氮排放达到一级A标准的都要建设脱氮设施。此项工作由发改部门、建设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以上工作由相关县市政府负责,相关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五)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1.工作任务

按照省政府豫政〔2008〕23号文要求,邓州市、内乡县、社旗县、唐河县、新野县12家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实施环境治理,使其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对邓州市构林镇古村村等14个行政村开展生态文明村建设,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标准(见附件2、3)。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8年4月30日前相关县市区将确定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的养殖治理方案报市环保局审查;2008年11月10日前完成养殖限期治理任务,市环保局组织验收。养殖治理标准按照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范(HJ/T81-2001)执行。

2008年4月30日前相关县市将确定的生态文明村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报市环保局审查后报省环保局备案;2008年11月1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报省环保局考核验收。生态文明村标准按照宛环文〔2007〕32号文执行。

以上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六)市政府重点督办的各县市区重点

市政府根据辖区环境质量状况,筛选出由市政府督办的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见附件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市政府重点督办内容,确定各自的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制定整治方案,排定依法应关闭、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并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取得实效。各县市区2008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七)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回头看”

对2005年以来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内的关闭企业、治理企业进行逐个排查。排查已关闭企业是否关闭到位,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状况、能否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关闭企业死灰复燃、污染反弹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责任。重点监督2007年度没有完成深度治理任务采取停产治理的化肥(化工)企业加快治理进度,治理工程完成后,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恢复生产。对2008年11月30日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应依法实施关闭。对没有完成治理任务擅自开工生产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必须委托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必须经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设计施工;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化肥行业治理技术要符合《河南省化肥(化工)行业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豫环控〔2005〕11号)要求;铁合金、电石、刚玉企业治理技术要符合《河南省铁合金、电石、刚玉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豫环文〔2008〕79号文)要求。

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标准:污水处理设施连续正常运行;处理水质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和流量计运行正常并联网;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主要操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规章制度健全,运营管理规范。

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养殖场(含养殖小区)和生态文明村建设标准: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养殖场(含养殖小区)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开展生态文明村创建的行政村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重点流域、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落实十七大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及违规新上重污染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新上污染项目。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和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对脱硫设施运行正常的电力企业进行倾斜,在核定发电量时优先考虑脱硫企业,及时核准上网脱硫优惠电价。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对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以治理村内垃圾、秸秆乱堆、污水乱排乱流为重点任务,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督促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工商部门: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对企业做出的关闭决定,应抄送工商部门。

畜牧部门:对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结合资金、技术支持,督促其建设相配套的粪污水处理设施。

电力(监管)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它不符合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严格监督电力企业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并按规定执行电力企业上网脱硫优惠电价制度,足额支付优惠资金。

(五)责任追究

2008年11月30日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应进行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在本年度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发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调度

各县市区应将列入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每月2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1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向各县市区发出通报。

附件:1.重点流域限期(停产)治理任务汇总表
2.人均收入5000元行政村生态文明村建设汇总表
3.全市规模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限期治理汇总表
4.市政府督办的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主题词:环境综合整治 实施方案 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08-002208 宛政〔2008〕42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11-26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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