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阳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年8月11日废止或失效)

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阳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宛政〔20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二月十七日

 南阳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36吨标准煤下降到1.09吨标准煤,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到6.5万吨/年,比“十五”末下降12.3%;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到6.51万吨/年,比“十五”末下降27.3%;南阳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县城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
(二)总体要求。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加大投入,强化监管,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突出抓好工业节能减排
(三)强力推进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电力、建材、冶金、化工、造纸等行业在我市工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这些行业也是高耗能、高排放重点行业,是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重中之重。
———电力行业。加大小火电关停力度,到2008年底,全市关停淘汰小火电机组10.1万千瓦,实现节约能源3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0.288万吨。加快电厂辅机系统节能改造,降低厂用电率;加快电网升级改造,降低输电、变电、配电损耗;加快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凡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同步投运脱硫设施。发展区域集中供热,在热负荷集中的区域及有条件的县(市),建设一批热电联产机组,集中供热的县(市)要全部淘汰10吨/时以下直接燃煤锅炉。2008年7月底前,南阳鸭河口发电公司和南阳方达发电有限公司燃煤电厂投运脱硫设施95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0.95万吨。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所有建成脱硫设施的机组要与省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脱硫设施建成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机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扣减脱硫电价,并减少次年发电量计划的10%以上;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擅自停运脱硫设施以及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机组,不再安排发电计划,一律停产治理直至依法予以关闭。
———建材行业。巩固2007年年底前全部淘汰机立窑的成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510万吨,实现节约能源71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0.6816万吨。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达到日产4500吨以上熟料规模、采用新型干法窑外分解工艺,并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现有日产2000吨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要在2008年6月底前全部加装余热发电装置。推广大型节能粉磨系统,加快窑炉节能改造,支持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工业废渣、污泥和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按期完成省政府确定的整治粘土砖瓦窑厂任务。
———冶金及有色金属行业。2008年6月底前,淘汰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等落后产能。2010年年底前,全部淘汰6300kVA及以下矿热炉等落后产能,电炉必须配套烟尘回收装置,2010年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和其他落后装备,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等可燃气体利用率达到98%以上,粉尘、废渣等废弃物全面实现综合利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推广煤粉富氧喷吹、蓄热式轧钢加热炉、连铸连轧以及自动化控制等先进节能技术。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等综合节能技术回收矿热炉的余热。加强电解铝废气治理,电解铝烟气全部实现达标排放;推广电解铝液直接铸轧、全电流不停电等技术。2009年年底前淘汰产能低、能耗高的160kA及以下铝电解槽。
———化工行业。烧碱生产全面淘汰石墨阳极隔膜法工艺,推广离子膜法烧碱,新建和改造项目不得采用金属阳极法工艺。合成氨、尿素和甲醇生产全面淘汰低压链条炉、老式煤粉炉、2.6米及以下造气炉等落后设备及工艺,淘汰低效率吹风气回收装置。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化工(化肥)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2008年底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电石生产全面淘汰5000kVA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造纸行业。2007年年底前所有草浆造纸生产线必须配套建设黑液碱回收装置或其他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工艺技术,否则依法予以关闭。2008年年底前关闭2万吨/年以下废纸造纸企业;2010年年底前关闭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下禾草类制浆企业及废纸造纸企业。严格控制新建化学制浆项目,改建、扩建木浆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废纸造纸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包装用和文化用造纸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
(四)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企业是节能减排的主体,要突出抓好列入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活动的96户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十一五”期间完成节能95.5万吨标准煤的目标任务。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开展能源利用状况监测、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将节能减排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实行“节奖超罚”。积极实施余热余压、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改造等节能减排工程,开展与国内同行业能耗、物耗和排放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水平。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向市、县节能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建立重点排污企业档案,所有重点监管企业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实现与市、县环保部门联网。实行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定期报表统计制度。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列入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年初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在主要媒体上公布企业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五)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对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65%的设计标准。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制订对新老建筑进行节能监测管理办法。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必须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标识所采用的节能标准和采取的节能措施等内容。对达不到能耗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用电器和照明灯具。大力发展区域集中供热,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积极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按期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任务,加快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到2010年新建建筑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65%以上。
(六)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科学制订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建立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交通信息系统,通过运力结构调整,降低运输能耗。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现代物流集约配送,实行公交优先,逐步推行出租车定点、预约供车,降低空驶(载)率。加强大型运输企业的能耗管理和节能监测。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车辆、船舶,认真落实报废汽车财政补贴政策,严厉打击报废旧机动车违法交易活动。鼓励使用能耗低、能效高、排放少的节能环保型车辆,加强汽车尾气排放监督和治理。
(七)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政府机关办公楼节能管理。
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在政府机关、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等。城市照明和亮化工程要优先采用LED等高效照明产品,应用率达到90%。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八)实施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污染治理。我市列入《2005-2007淮河流域重点工业废水治理工程规划》的5个重点治理项目按计划要求时间建成投运,形成年削减COD132吨的能力。以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唐河、白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等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2010年年底前,完成我市列入《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近期实施的项目。编制完成全市生态功能区和市辖流域水污染防治等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九)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所有县城都要按期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8.5万吨/日,2010年形成年削减COD2.5万吨的能力。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在入口和出口均加装水流量计和水质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省、市环保和建设主管部门实现联网。对未按规定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全市新增垃圾处理场11座,新增垃圾处理能力0.18万吨/日,2010年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到85%以上。
(十)抓好农业节能与农村污染防治。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施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新建规模化养殖场要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2008年6月底前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建成污染治理设施,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必须达标排放,否则,依法关闭。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逐步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随地堆放、生活污水直接外排等问题,改善农村环境状况。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装备,更新改造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发电、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2010年,秸秆发电装机力争达到10万千瓦;全市新增沼气用户40.6万户。
四、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十一)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鼓励发展低耗能、低污染、高技术含量的先进生产能力。加快发展服务业,研究制订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放宽市场准入,发展一批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重点发展现代物流、科技咨询服务、文化、旅游、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突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从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延伸,推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点培育光电、光伏、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超硬材料及先进制造业等产业。
(十二)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制定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和中长期规划,推进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快建设风电、核电和水电项目,力争2008年方城风电2.325万千瓦机组建成,2010年达到5万千瓦;2010年小水电装机达到15万千瓦。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实施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生物质气化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示范项目,抓紧开展生物柴油基础性研究。积极推进燃料乙醇生产技术开发和原料基地建设,以天冠集团为依托,加快镇平县3000吨/年纤维乙醇项目建设进程。
(十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和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的钢铁、铁合金、电石等13个行业准入条件,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认真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十四)健全落后产能的淘汰机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布制度,明确淘汰内容、进度和主要责任单位,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淘汰落后企业(生产线)名单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县市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生产能力一律不得进行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同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监督举报制度。
五、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十五)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大阶梯水价的实施力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适时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强化收费征管,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进热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行热力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加大对铁合金、电石、烧碱、造纸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在电解铝、铁合金、钢铁、水泥等行业开展能耗超限额加价试点工作,对超过能源效率、能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的企业实行超耗收费。
(十六)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整合现有资金,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在现有专项资金中尽量向节能减排资金倾斜。县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的支持力度,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支持资金。从2008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评估、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咨询、设计、检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改造等服务,并每年保持一定的增长比例。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环保部门研究制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优化结构”的总体原则和思路,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强资本市场融资工作,鼓励和支持各地及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用于节能减排的再投入。
(十七)制订、完善、落实支持节能减排政策的措施。政府加征的差别电价费、差别排污费和高耗能产品超耗加价费等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做好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研究制定我市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税务部门要及时办理企业节能环保项目减免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切实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制定鼓励节能环保产品、技术推广和节能服务机构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
(十八)严格环保区域限批管理。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控制区域污染物总量、淘汰落后产能等相挂钩,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达不到重点流域控制断面水质标准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严重违反节能环保等法律法规、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对其新建项目实施限制性措施。环保区域限批名单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六、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市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市单位GDP能耗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实施市级统一监管。加强能源统计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和减排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二十)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把节能评估审查评价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性条件,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省规定,制定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公布制度。凡属核准、审批类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一)加强节能环保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监管监察体制,充实节能管理和环境监管队伍,在现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加快组建市节能监察中心和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机构和能力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各级节能环保监察监管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二十二)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重点检查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完善环保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分批实施挂牌督办,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完善违反环保规定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企业给予经济处罚、停止生产供电等制裁。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节能减排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二十三)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到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的考核,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市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四)建立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和各类配套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各类建设用地审批,抓好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落实;建设部门要和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相互配合,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督促其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工商部门对被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
(二十五)加强节能减排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布置和监督检查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认真开展组织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月、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社区、商厦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引导全民共同参与节能减排。大力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主题词:印发 南阳市 节能减排 实施方案 的通知 201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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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01-2008-002216 宛政〔2008〕8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11-26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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