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宛政〔2007〕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但是,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依然薄弱,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文件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文件),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每年年初与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加强督办,每半年进行考评一次,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依据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经常检查,定期考评,严格奖惩。对消防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重点工作不落实的取消评先资格。
(二)严格落实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当每季度组织1次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沟通信息,研究对策,解决问题。各级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三)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定期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活动,推行标识化管理,实现消防设施位置固定化、使用方法明示化、维护责任明晰化、消防宣传经常化、消防管理规范化,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积极推动建立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管理系统,推广使用防火型自动报警逃生门锁、电子巡检系统等高科技消防产品,达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效结合。要大力开展以“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人员”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严格落实火灾高危单位安全防范措施。 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商(市)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三合一”、“二合一”场所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不得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营业期间严禁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三合一”、“二合一”场所必须限期整改,严格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五)严格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87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建立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分级负责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保障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把事前追究与事后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对消防措施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必要时公开曝光。对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对因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因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火灾危害严重扩大的,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火灾规律和消防工作特点,及时部署开展对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惩治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八)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 对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立案,提出整改措施后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将其纳入督办事项,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确定挂牌督办并消除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10日内作出决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公安、消防、工商、文化、卫生、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消除隐患。
(九)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 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消防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要依法加强消防产品管理,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强化生产、使用、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重点单位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保险费率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挂钩,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十)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考核内容,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推动消防监督工作经常化。公安派出所要落实消防监督工作所长和责任区民警责任制,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教育。要加强对辖区住宅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上级授权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的指导,监督列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积极推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十一)认真做好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认真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对于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坚决不予审查和报批。城市建设近期规划及详细规划不符合消防专项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实施。各乡镇要切实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与村镇饮水工程、电网改造、能源、公路、信息化等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2007年,各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各县(市、区)建制镇全部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评审、发布工作。
(十二)切实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要严格执行消防规划,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必须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的编制范围,规划、建设部门要保障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要把消防站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做到快还旧账,不欠新账。市消防四中队2007年完成征地、设计工作,2008年建成投入使用。内乡消防中队执勤营房要在2008年上半年建成并投入使用。邓州、镇平、新野在2008年底前完成消防中队的搬迁改造任务。各地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取水设施。各县(市)城区原则上夜间不应停水,如确有困难的,要建立联动机制,确保消防用水。建设、消防、城市供水等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1次检查维护,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完好。
四、立足我市实际,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十三)大力发展公安合同制消防队伍。 各地要认真落实《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宛政办〔2006〕18号),今后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旧城改造区等区域新增建的消防站,凡没有现役编制的,均建成公安合同制消防站,招收合同制消防人员灭火执勤。同时,要根据工作需要,继续招收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消防窗口接待、文秘、档案管理等辅助性工作。
(十四)大力发展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要认真贯彻南阳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三年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宛防安〔2006〕4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大力发展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切实提高广大农村乡镇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年底前,全市处于城市消防队(站)保护范围以外的农村乡镇,100%建成各种形式的消防队(站)投入灭火执勤。要鼓励乡镇企业自办或者联办专(兼)职消防队(站),承担本乡镇火灾扑救任务。
(十五)积极加强和整合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 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车辆配备和人员编制由建队单位报请市公安消防部门确定。要根据我市消防站布局和辖区企事业单位消防队建设状况,按照“重组资源、拓展职能、巩固提高”的原则,分步分类对企事业单位消防队进行整合。对所在企事业单位生产效益较差、经费难以保障且在城市消防规划建站布点范围内的消防队,由政府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扶持,使其具备担负辖区内灭火救援的能力。整合后的企事业单位消防队纳入社会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由公安消防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在完成单位内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同时,参与社会灭火救援。
(十六)积极拓展保安和巡防队伍的消防职能。 明确保安队伍和巡防队伍的消防服务职能,加强保安员和巡防员的消防常识和灭火救援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规范服务方式、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年内,所有保安人员要进行一次消防技能培训。从2007年开始,全市所有巡防队伍要开展消防巡防工作,所有保安公司要向社会单位提供市场化消防保安服务。
五、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十七)积极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与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八)加快公安消防特勤队建设。 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组织编报全国第三期公安消防特勤装备建设规划的通知》(公消〔2007〕9号文件)精神,落实市消防特勤中队配套建设资金,确保2008年上半年建成并投入执勤,配齐处置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事故所需的特种装备器材。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消防部队担负任务的需要,配备相应的特种装备器材。
(十九)加强和改进执勤训练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要按照勤务实战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灭火救援勤务改革,加强执勤备战,提高快速反应和实战能力。要深化灭火救援指挥体系改革,建立全勤灭火救援指挥部和以信息数据库为支撑的数字化指挥平台,强化各级指挥员技战术培训和指挥能力培养,提高灭火救援指挥水平。要从实战出发,改革创新训练工作,深入开展执勤岗位练兵活动,强化体能、心理、技术、战术、合成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部队在各种复杂危险情况下的灭火救援能力。
六、强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二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消防知识纳入国民教育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实施。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免费设置消防宣传专栏,并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以及“119”消防宣传日等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设置消防栏目,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常识。在公众聚集场所要利用消防标识、视频、宣传栏等设施和手段,经常向公众宣传防火常识和火灾逃生救援技能。农村要采取各种措施,普及和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素质。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校课程教育的重要内容,督促学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九年制义务教育机构每年每学期要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十一)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列入人力资源培训计划,监督社会培训机构按计划实施消防培训,每年安排公务员接受消防培训和灭火逃生救援演练。职工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逃生救援演练。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专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以及导游、保安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农业、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农民工培训的重要内容。
七、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全面推进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
(二十二)严格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进一步理顺消防经费供给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消防大队的消防业务基本支出经费要按照不低于2.5万元?人.年的标准执行,已高于此标准的要稳步增长。各县市区要将各级公安消防部队业务经费和征召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消防文职人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公安消防业务费保障水平。经费增长要与当地财政增幅相一致,对上级安排的阶段性消防安全工作,各县市区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证。消防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消防建设。
(二十三)努力增加消防装备和消防队(站)建设投入。 市政府每年安排适当资金支持财政困难县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消防装备、消防队(站)、消防训练基地建设经费纳入保障体系,不断加大消防装备和设施建设投入。城市维护费用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消防装备建设的经费按照不低于6-8%的要求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全市抢险救援车、举高类消防车2007年分别达到国家标准的70%、80%,2008年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按此规定,2007年全市需购置抢险救援车6台,2008年前全市需购置特种消防车9台,所有消防装备达到国家标准。特勤消防中队、消防三中队、消防四中队投入执勤所需的执勤车辆、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的购置经费,从2008年起纳入市财政预算,分三年予以解决。各县市区消防大队按照国家标准所需配备的执勤车辆、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须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解决。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训练设施和营房建设。 依据省政府统一规划布局,我市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建设纳入市财政预算,确保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以承担本市及周边省辖市消防部队训练任务。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消防大、中队危房改造,以适应灭火执勤任务的需要。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消防工作 意见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08-002225 宛政〔2007〕99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11-26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