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2014年8月11日废止或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0号)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宛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技能型人才,大面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大力发展我市职业教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的发展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改革促发展,优化布局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升职业教育水平,着力培养大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为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和促进就业、再就业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二)发展思路。把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推进职业教育办学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单纯重视学历教育向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并重转变,实现办学理念市场化、办学体制多元化、办学格局多层化、办学形式多样化、专业设置特色化,扶优扶强一批示范性职业学校,扩大资源总量和办学规模,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到2010年,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5万人,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一半以上。“十一五”期间,为社会输送25万名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70万人次。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普遍改善,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质量效益明显提高。

二、以改革为动力,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

(四)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十一五”期间,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努力扩大职业教育资源总量和办学规模,提高质量和效益,促进本地区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统筹协调本地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五)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公办职业院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鼓励公办职业院校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在不改变公办性质、不涉及产权流转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公办职业院校可以探索“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公民合办”、股份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等新的办学模式。推进以人事分配制度为重点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加快形成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良性机制。

(六)推进职业教育集约化办学。强化政府统筹职能,打破部门、行业界限,整合教育资源,优化布局结构,努力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做大做强职业院校。同一地区的各类职业院校要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学分互认、共同培养;鼓励创建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以国家级、省级重点职业院校为龙头,以市级示范性学校为骨干,以行业企业为依托,组建以专业为纽带的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提升职业教育综合实力,打造职业教育知名品牌。

(七)充分发挥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企业要继续办好已有职业学校,中小企业可以联合举办职业学校,也可以与职业学校合作办学。支持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鼓励企业资助学校装备实验实训设施。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选派优秀技术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课。确定一批职业技能培训重点企业,为学生技能培训和教师挂职提供条件。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八)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当地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推进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把民办职业学校所需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保证民办职业院校发展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民办职业院校,按照公益事业的有关规定,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规费方面,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因国家建设或城市改造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拆除属于民办职业院校所有的办学场所时,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要解决新的办学用地并给予合理补偿。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要一视同仁。各地可根据财力情况,对办学投资大、规模大、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民办职业院校,给予适当奖励。民办职业院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所聘教师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

三、以服务为宗旨,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创业人才

(九)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推进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合作,重点发展以数控技术为主的机械加工、汽车维修、计算机应用与软件开发、电工电子与自动化、现代农业、农产品深加工、生物制药、高级护理、建筑技术、工艺美术、商贸旅游、现代物流等专业,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制定具体的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规划,落实年度培养培训计划。

(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在市、县(市、区)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重点组织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工作机制,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提高进城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在城镇稳定就业。

(十一)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继续推进农村“三教”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充分发挥农村职业学校、乡镇成人学校以及各类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作用,大面积推广和普及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大力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和“绿色证书”教育,加快农村实用型、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培训,为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技能服务,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十二)实施成人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以提高企业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初高中毕业生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为目的,以职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为依托,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成人教育和再就业培训网络。广泛开展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远程教育和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建立。

四、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十三)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的转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推动职业教育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促进职业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积极开展订单培养,加强职业指导与就业服务,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和能力。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使人才培养与社会需要紧密衔接。逐步建立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制度,将毕业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评价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指标,促进学校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十四)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围绕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切实加强对学生行为规范、文明礼仪、是非观念、社会责任等基本道德的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以及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突出职业技能教育,注重文化基础教育,重视身心健康教育,探索生涯规划教育,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和合作精神,为学生就业创业、职业转换、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十五)加快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根据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及时改造和调整专业,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推进与市场对接的专业建设,办出特色,办出品牌。深化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加强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鼓励校本课程开发,努力构建以能力为本位、以职业实践为主线、以项目课程为主体的课程体系。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培养。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

(十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培养与培训并举,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把职业学校办成面向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中心。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推进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合作,实行产教结合,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逐步建立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互为依靠,双向参与的供需关系,形成行业指导、市场调节、学校自主发展的运行机制。实行灵活的弹性学制和多种学习方式,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十七)进一步扩大办学规模。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扩容建设计划,积极开展东西部合作办学和城市对农村职业教育的对口支援工作,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充分利用东部地区和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城乡之间、与东西部之间职业学校的对口支援和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在市、县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下,通过扩建、改建、新建、迁建、合并等措施,重点支持一批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扩大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规模,扩大东西部、城乡间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规模。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应届和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合理分流初中毕业生和高中在校生,对高中三年级分流学生进行为时一年的专业教育和培训,学生毕业时颁发“双证”(普通高中毕业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鼓励办学条件好、就业率高的中等职业学校到农村举办分校或教学点,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发展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使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比例趋于合理。

五、以基础能力建设为重点,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

(十八)加强市、县(市、区)职教中心建设。各级政府要科学确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宏观结构,整合教育资源,优化学校布局,提高职业教育的整体质量和办学效益。“十一五”期间,市里将整合南阳第一中等职业学校和第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资源,以两校为依托建立南阳市职业教育中心,提升学校档次,扩大办学规模,在全市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推进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抓住国家实施县级职教中心专项建设计划的有利时机,到2010年全市所有县市区都要建设好职教中心。县市区政府要强化统筹作用,切实把职教中心建设放到与普通高中学校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市、县(市、区)要安排资金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尽快改变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源严重不足的局面。

(十九)加强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实施职业教育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项目支持,“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3所国家级、5所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并力争使全市国家级、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分别达到15所和7所。大力提升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能力,发挥他们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中的示范作用,带动全市职业学校办出特色。

(二十)加强乡镇成人学校建设。以乡镇成人学校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每个乡镇都要建设好一所省定三类以上标准的成人学校;每个村也要办好一所能正常开展教育培训的成人学校,村成人学校可依托村小学,实行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到2010年,全市符合省定一、二类标准的乡镇成人学校要达到90%以上。继续开展省、市级示范性乡镇成人学校建设活动,建设和完善一批技术培训、实验示范、推广服务一体化的乡(镇)实用技术培训基地。鼓励县级职教中心和骨干中等职业学校在有条件的乡镇成人学校设立分校或教学班,扩大招生规模,方便农村初中毕业生和农村劳动力就近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十一)加强实训基地建设。积极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按照“统筹规划、财政引导、项目带动、校企共建、投入多元”的建设模式和通用、使用、开放的原则,建设遍及城乡、布局合理、覆盖主要产业、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职业教育实训体系。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项目支持,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力争到2010年在全市骨干专业领域建起10个以上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成实训基地的职业院校要向其他院校和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有效利用。鼓励企业以资金投入、提供设备和实训场地等方式,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与发展。

(二十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各级财政要支持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和相关配套措施。对教育质量高、发展势头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教职工编制。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为职业院校招聘人才提供服务,通过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设岗和用人办法,指导和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并对这些教师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的规定评聘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度和合同管理,享受合同规定的相关待遇。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职业院校中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申请评定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年要有两个月的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第一线实践。

切实加强农村成人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发〔2001〕74号)和省教育厅等六厅办《关于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5〕450号)等文件要求,切实落实农村成人教育教师编制。每个乡镇成人学校都要有专职教师,按乡镇总人口每万人1名专(兼)职教师的比例配备。学校领导职数配置参照普通初中的标准执行,领导干部的使用与管理与普通初中相同。每个村小学要设置1名成人教育专(兼)职教师,并确定1名副校长负责农民技术培训工作。

六、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三)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凡属国家和省、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工种,用人单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一般工种招收职工,优先录用取得相应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应当创造条件,给予必要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及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的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十四)全面推进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坚持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原则,积极推进职业院校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逐步在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两证一齐发制度(即“双证书制度”)。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加强对职业学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十五)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全市各级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职业供求预报体系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职业院校要建立健全职业指导与就业服务机构,配备专人,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工作,鼓励和帮助学生自主谋业、自主创业。充分利用省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大力开拓毕业生省外就业市场。

七、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二十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从2007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支出增长情况和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逐年递增,县市区财政也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逐年递增,重点用于骨干中等职业学校扩容建设、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中等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购置、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村地区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等。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7年起,市、县(市、区)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继续落实《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10-20%用于农村职业教育”的规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各级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市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的10%要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院校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七)“十一五”期间,国家、省实施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计划、县级职教中心建设计划、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建设计划中涉及我市的项目,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按照项目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

(二十八)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从2007年起,市、县(市、区)财政都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特困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学金、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各地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

八、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关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二十九)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职业院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三十)逐步提高生产服务第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定期开展全市性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大力 职业教育 实施意见 2014 11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08-002244 宛政〔2007〕63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11-26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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