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南阳市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
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实施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制度,是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人口老龄化等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宛政纪〔2007〕16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实施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制度,促进农民群众进一步转变生育观念,引导农民少生快富,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内容和原则
(一)基本内容
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女孩,并且签订协议,保证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自申请批准当年起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每户每年200元的养老保险补贴,夫妇双方各100元(单亲家庭按200元计),直至年满59周岁。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确认条件和补贴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简化手续,明确到人。依托现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网络,简化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手续,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提供优质服务,补贴金记入参保人个人帐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补贴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确认和时间要求
(一)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妇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夫妇双方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市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女孩或女孩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妇:
(1)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女孩的;
(3)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一个女孩后,其女孩死亡现无子女的;
(4)夫妇双方均未生育,合法收养一个女孩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女孩的。
4.与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协议,保证除已生育或收养的子女之外,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至当年6月30日,女孩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除签定协议外,夫妇还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至当年6月30日不满60周岁。其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二)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1)凡符合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条件的夫妇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南阳市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签定《南阳市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协议书》(附件2),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情况证明、收养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2)此项工作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
2.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请养老保险补贴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审议后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填写《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表》。评议人员应有村(社区)干部、计生协会理事、重要知情人参加。
(2)村(社区)初审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资格条件;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生育情况证明、收养情况证明、《南阳市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协议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意见等相关资料是否一致、真实、齐全、有效。
(3)新增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须在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集聚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居民小区)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点,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附件3),张榜公示10天以上。
(4)新增对象填写《申请表》(1式3份),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此项工作在当年7月10日前完成。
3.乡级审核、确认并公示
(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评审组,对村(社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有多名知情群众参加的座谈会进行评议。
(2)经审核通过的新增对象名单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对象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及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居民小区)张榜公示10天以上。
(3)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有关人员,依据审核、公示情况和相关资料,在确认的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年度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花名册》(附件4)一并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补贴申请人,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4)此项工作在当年7月20日前完成。
4.市、县市区质量抽查
(1)当年7月30日前,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监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进行审核,并按不低于该乡镇(街道)上报的对象总额的2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
(2)当年8月10日前,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将《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花名册》、《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汇总表》(附件5)、个案信息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
(3)当年8月30日前,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监察部门,依据县市区人口计生、财政部门上报的《花名册》、《汇总表》,按不低于该县市区上报的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总额的1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的重点是:资格确认程序是否规范;当年进入和退出的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资格确认是否及时、准确。
(4)当年9月20日前,市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将汇审完毕的《花名册》、《汇总表》返还给县市区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市民政部门。
(5)当年9月30日前,县市区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将市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花名册》、《汇总表》批复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当年10月10日前将所需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全部拨付到位;民政部门根据人口计生、财政部门提供的经核准的《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花名册》,于当年10月20日前将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参保及补贴手续全部办理完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当年10月30日前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全部发放到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手中。
四、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一)资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
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今年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二)资金管理与发放
1.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民政部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为便于财政、计生部门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应设置“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金财政专户”。(简称“养老保险补贴金财政专户”)。“养老保险补贴金财政专户”下设“市财政补贴资金”和“县市区财政补贴资金”,分别核算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对市和县市区拨付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免费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建立个人帐户,实行个案信息集中管理。
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如发生遗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挂失和补领手续。
3.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市财政下拨的养老保险补贴专项资金7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和人口计生、财政部门提供的经核准的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个案信息资料后,应当在7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个人帐户。
4.鼓励有经济能力的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在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对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乡镇(街道)、村(社区)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均记入个人帐户。
5.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1月5日前应将上年度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费及补贴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养老保险金发放情况如实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
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养老保险金计算、发放办法
(一)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及其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乡镇(街道)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站,村(社区)由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承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信息化管理,各级应健全机构,配备办公设施,解决必要的经费。
(二)每年9月30日至10月20日,经批准的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填写《缴费记录卡》,建立个人帐户,发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三)参保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到户籍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交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换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证》。养老保险金应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保险金领取标准按照参保人个人帐户积累期间积累总额核算,领取标准与个人帐户积累额成正比关系。其计算方法是:每月养老保险金发放额=当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系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个人帐户积累金总额。养老保险金领取期限最短为10年,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10年亡故者,按10年领取标准计算其养老保险金余额,养老保险金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续按月领取或一次性领取;领取养老保险金满10年后参保人仍健在的,继续按标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亡故。参保对象夫妇一方未满60周岁即亡故的,其保险金个人帐户积累资金转入另一方帐户;若参保对象夫妇双方均未满60周岁即亡故的,其双方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积累资金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帐户积累资金转入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调剂金,保险关系注销。
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年审
(一)对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应进行年审。
(二)年审的主要内容是独女家庭上年度养老保险补贴情况和补贴对象家庭人员变动情况。独女家庭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应加强对独女家庭信息档案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个案信息变更情况。本年度符合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条件、但因故未纳入年度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确认程序的,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确认程序。
(三)年审的时间为每年度的5月10日至20日。年审实行三级审核界定制度。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依次对每个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进行初审、审核、抽审。根据年审结果,填写《南阳市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年审表》(附件6)。经年审不符合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的,应退出补贴对象名单。凡退出的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村(居)民委员会要填写《南阳市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并注明退出原因,由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本人或亲属签字,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死亡无亲属的,由相关证人或村(社区)干部签字。《报告单》1式2份,1份留村(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报告单》及有关资料应予以审核。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分别将年审结果在村(社区)张榜公示5天。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暂中止其当年补贴资格,待核实清楚后符合条件的,应继续办理补贴手续。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填写《南阳市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年审表》和《南阳市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附件7),于当年5月20日前汇总上报至县市区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县市区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应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退出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有关资料进行抽审,经抽审符合实际情况的,应于当年5月30日前将年审结果汇总上报至市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自接到人口计生部门通知之日起10日之内全部扣除退出的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个人帐户中政府已逐年补贴的保险金,划转入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调剂金。财政部门对已确定退出的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从确定当年起不再划拨补贴金。
七、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信息和档案管理
(一)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二)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之间传递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管理信息系统内部传输)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均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相互交流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三)对年审后的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个人信息资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协议书、领取保险手册回执等各类证件的复印件,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业务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并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完整、安全。
八、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
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领导为组长、副组长,人口计生、财政、民政、宣传、公安、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
(二)部门职责
1.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1)负责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对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实行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2)指导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确认等相关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对县市区人口计生、财政部门确认的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进行审查。
(3)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落实。
(4)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例会。
(5)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划拨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6)做好市委、市政府对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实行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宣传工作。
(7)负责数据汇总分析和信息的反馈,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有关数据和情况。
2.财政部门的职责:
(1)会同人口计生部门对县市区、乡镇(街道)确认的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进行审查。
(2)会同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拟订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3)定期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4)定期收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拨情况。
(5)指导、督促下级财政部门做好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配套、划拨、管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划拨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3.民政部门的职责:
(1)根据人口计生、财政部门确定的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花名册,为补贴对象办理参保手续,建立个人帐户,免费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2)管理、使用好养老保险基金和补贴金,确保保值增值;每年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向同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通报一次基金和补贴金管理使用情况。
(3)根据人口计生、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将应退出的补贴对象的补贴金从其个人帐户中扣除,划入统筹基金。
(4)对年满60周岁的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根据其缴费总额和参保年限,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计算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并确保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5)协助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婚姻、收养等情况。
4.公安部门的职责:
(1)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的收集等工作,及时通报户籍人口迁移、死亡等情况,对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户籍、年龄和身份证进行核查。
(2)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5.审计部门的职责:
(1)负责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发放的审计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6.监察部门的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养老保险基金和补贴资金的案件进行查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7.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
(1)号召协会各级组织积极参与做好养老保险补贴金的管理工作。
(2)发动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作用。
8.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1)负责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的日常工作,对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进行审查。
(2)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确认等相关工作。
(3)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交经市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
(4)建立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个案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日常管理监控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6)做好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宣传工作。
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1)负责对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资格进行确认、审批。
(2)指定专人负责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所在村(社区)的公示工作。
(3)向县市区人口计生、财政部门报送《申请表》、《花名册》、《汇总表》。
(4)做好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宣传工作。
10.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对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资格进行审议,组织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
(2)在村(居)务公开栏内公示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基本情况,填写《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做好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宣传工作。
九、检查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接受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
(二)市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三)市、县都应逐步建立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工作长效监督机制。通过媒体宣传、公开举报电话、张榜公示、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工作措施,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划拨到户到人。
(四)对养老保险补贴金划拨和补贴对象的变更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此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县级以上人口计生、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应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情况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六)县市区养老保险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政策执行的程序和配套措施。
(七)责任追究
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并扣减其所在单位目标管理分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养老保险补贴工作中的违纪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
(2)克扣、贪污、挪用、截留、挤占补贴资金的;
(3)对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不按规定进行张榜公示的;
(4)在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资格确认、审查、资金发放过程中收受贿赂,接受宴请、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的;
(5)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本方案由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南阳市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申请表
2.南阳市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协议书
3.南阳市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资格确认情况公示(格式)
4.年度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花名册
5.南阳市年度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汇总表
6.年度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年审表
7.南阳市年度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
主题词:
N001-2008-002326 | 文 号宛政办〔2007〕46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08-11-26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