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宛各企事业单位:

《南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南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为了更好地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07〕80号)精神,对相关政策作适当调整,现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明确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及新增补助资金用途。

从2008年起,中央财政对参保居民的普遍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省财政补助标准由15元提高到20元。在增加的25元财政补助中,20元用于建立门诊帐户统筹基金,5元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继续执行25元的补助标准。

二、明确基金筹集标准。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5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含补充医疗保险费10元),财政补助85元。

(二)非学生和儿童的城镇居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225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含补充医疗保险费30元),财政补助85元。

(三)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0元,财政补助95元;属于非学生和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80元(含补充医疗保险费30元),财政补助145元。

三、提高待遇保障水平。

(一)提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9万元提高到5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满6年后,最高支付限额由4.5万元提高到6万元。

(二)降低参保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由300元降到200元,异地转诊起付标准由800元降到600元。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变,分别为400元和500元。

四、扩大参保范围。

将在宛就读的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参照中小学生标准执行。

五、设立缴费折算年限。

非学生和儿童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连续缴费年限每3年可折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缴费年限。

六、建立门诊帐户统筹基金。

为降低参保城镇居民门诊负担,建立门诊帐户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20元。

七、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补充规定 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08-002191 宛政〔2008〕71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11-27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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