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法律规范解读

制度

为了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条例》规定了几项制度,主要是:

1、考核、评议制度。根据《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并定期进行。考核一般由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实施,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社会评议一般由政府组织社会各有关方面实施,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考核评议一般应当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并可以向社会公布对各行政机关考核、评议的结果和名次。

2、监督检查制度。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经常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纠正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

3、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单位内部实责任制,对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以及考核、评议不合格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年度报告制度。根据《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是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是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渠道

1、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2、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化解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由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化解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

(三)《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也是以国家强制力对不承担法律义务行为人的法律制裁。《条例》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由行政机关和其主要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由于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至关重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负有首要的责任,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2、由行政机关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是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是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是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是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是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七、适用和参照执行《条例》的规定

(一)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条例》的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一般是指经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比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气象局、地震局、农机局、测绘局等,他们和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没有区别,形成的信息也属于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也应当和行政机关同样要求,所以和行政机关一样纳入了《条例》规范的范围。

(二)关于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执行《条例》的规定。公共企事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但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服务性,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加强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也需要增强透明度,但是这些单位的信息严格意义上说不属于政府信息,属于应当提供给社会的企事业单位的公共信息,在提供这些信息的过程中,国务院规定应当参照《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主题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法律规范 解读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2-001081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2008-12-02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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