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水利局《关于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实施意见
(市水利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为确保全面完成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任务,根据水利部《关于确保2008年底全面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的通知》(水建管〔2008〕8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8〕8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抓好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水利部《关于确保2008年全面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的通知》(水建管〔2008〕84号)中明确要求各地200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并规定从2009年起,凡是水管体制改革任务未完成、人员基本支出经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下简称“两费”)落实不到位的省(区、市),水利部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其新建水利项目。据此省水利厅也制订了相应的奖惩措施。我市是农业大市,水利工程建设任务繁重,就目前情况看,不仅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和粮食主产区建设需要国家支持,而且已建成的水利工程更需要通过水管体制改革实现保值增值,发挥应有的综合效益。水管体制改革滞后,将直接影响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效益发挥,影响我市水利项目申报和审批,影响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制约我市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确保全面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 

二、明确任务,全面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人〔2002〕59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审核问题的通知》(豫编办〔2008〕201号)等有关文件的政策规定,制定详细、具体、可行的水管体制改革方案。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水管体制改革方案顺利实施。2008年12月10日前,市县两级编制部门要完成本级水管单位的定编定岗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完成“两费”核定工作;2008年12月底,各级水管单位“两费”列入2009年度财政预算。全市现有65个水管单位的改革工作必须按照上述时间要求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鸭河口灌区管理体制改革也要与水管单位改革同步进行。市政府将于2009年3月中旬前全部完成对各县市区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验收。

关于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辖区内小型水库的数量、分布、重要程度等实际情况,参照水利部、财政部“定岗标准”,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做到所有小型水库管理职责明确,机构编制和管护经费落实,确保正常运行。要以乡(镇)为单位,凡小型水库在5座以上的由所在乡(镇)成立管理中心;不足5座小型水库的,由所在乡(镇)委托其它单位管理,并明确专管人员。小型水库管理中心的单位性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及水政监察人员定岗,可以参照中型水库标准执行;对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可以独自成立管理机构。 

关于鸭河口灌区管理体制改革,要根据《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审核问题的通知》(豫编办〔2008〕201号)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10号)精神,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将市鸭河口灌区管理局宛城管理处、唐河管理处、方城管理处、社旗管理处、新野管理处下放到所在县区领导,保留正科级规格,工作业务受市鸭河口灌区管理局指导。以上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原则上参照市直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作法进行,确保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三、强化措施,确保全面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  

(一)加强领导。为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圆满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市政府建立了以市政府市长为总召集人,有关市领导为召集人,市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编办、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国资委、物价局、工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市水管体制改革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协调指导。 

(二)明确责任。各县市区长为本县市区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为主要责任人,水利局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级水利、发展改革、财政、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做好有关工作。 

(三)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开发经营旅游、水产养殖、建筑施工及渠系维修养护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及其管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各类水管单位均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要及时做好各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10号)精神,对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原在编在册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参照事业单位标准执行,改革后企业新进人员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按照企业单位标准执行,上述人员社会保险费用从企业经营收入中解决。要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四)推行管养分离。要在做好水管单位定岗和管理人员核编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为水利工程管养顺利分离,打好基础。 

(五)建立奖惩督查机制。市水利局要制定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考核办法,实行量化考核。对未按期完成改革任务的县市区其新上基建、岁修、水保、农水等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批,取消申报“红旗渠精神杯”等水利方面的评先资格;对按期完成改革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在申请中央、省级、市级投资项目时优先安排。市里还要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水管单位定性定编落实情况、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的财政拨付情况、工程维护养护经费落实情况等进行督查。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督查机构,对照目标任务,加强督查,推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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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08-002267 宛政办〔2008〕115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12-25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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