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全市各级抓住机遇,加大投入,借助优势,快速推进,建成了一批颇具规模和景观效果的风景名胜区,提高了区域环境质量,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与先进地区相比,我市在风景名胜区建设上,无论是景区设施的建设水平,还是景区管理规范的程度,都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主要原因:一是起步较晚,知名度不高,景区的规格和级别普遍较低;二是前期开发资金短缺,一些地方让企业或个人承包景区,无序建设、过度开发景区的现象较为严重;三是管理体制不顺,管理主体不明确,机制不活、监控不到位的问题突出存在。为切实搞好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风景名胜区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南阳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搞好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性
风景名胜资源是中华民族珍贵的自然与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风景名胜区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点,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和作用越来越大,与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风景名胜区的命名,与行业部门命名的“ⅹA旅游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最大不同点,就是它是由各级政府命名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由国务院命名的,省级风景名胜区是由省政府命名的,目前,我市只有桐柏的淮源、淅川的丹江是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好、利用好风景名胜区资源,是我们的神圣使命和光荣职责。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对历史、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清肩负重任,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搞好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工作。
二、抓紧组织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有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科学进行景区管理的依据和手段。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到今年底,全市各风景名胜区要完成景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到2010年底,要完成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审批;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评审,报市政府审批。总体规划中未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必须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并依法拆除。符合规划要求的每个建设项目,其项目选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三、科学划定核心景区范围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是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规划中确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作为风景名胜资源最集中的区域,是衡量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历史文化、生态环境品质和价值高低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是特别需要加强保护的区域。要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并做好定桩定界。在核心景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严格限制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四、始终把景区资源保护放在首位
要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活动。在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景区、景点内,不准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院(所)。各景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等;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或批准进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石材加工,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严重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要严格禁止和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或批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因拍摄活动而影响或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和活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进行审批,重点对保护方案和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此类活动可能对资源环境构成负面影响的,不得批准实施。
五、努力推进景区规范化建设
风景名胜区必须设立管理机构,景区内的所有单位,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得将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交由企业承担。各景区要按照《国家重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标准》,认真设置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做到形象统一,标识清晰,规范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都要有景区标志碑,各景点要有标牌。在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的前提下,各风景名胜区要扎实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日常管理工作。景区各项管理要符合建设部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标准》和《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及各项相关标准。各项管理工作要有明确规范的管理制度。
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观念,确保景区安全
首先要抓好安全防火。要严格实行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防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和火情报告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发现火情及时报告,确保景区防火工作信息畅通,保障措施到位,扑救工作及时,力争把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其次要实行部门联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和当地公安、安监、交通部门密切配合,搞好对旅游车辆、船舶的交通安全检查与监督工作,严禁车、船超员超载,严禁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车、船进入景区。要会同工商等管理部门,认真搞好旅游市场秩序的治理整顿,杜绝欺诈、坑骗游客情况的发生。其三要保证假日安全。在“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期间,各风景名胜区要对景区内的车、船、缆车、索道等交通工具,以及各种游乐设施、游览安全设施要仔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故障,严禁各种交通工具和游乐设施带病运行,严禁超容量载客。对游人集中,情况复杂,易发生意外事故的地段,如出入口、桥梁、通道阶梯、悬崖危岸、河湖岸线、险要地段,要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疏导、施救。对容量有限、易发生意外事故的景区或景点,要确定安全极限容量标准,严禁超容量接待游人,严防群体性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景区假日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要安排专门人员和力量,深入各景区,指导督促风景名胜区制定完善安全预案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七、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风景名胜区工作综合性强,涉及方方面面,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市政府赋予市建委的职能,进一步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旅游、文化、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都要从不同的角度,履行好各自职责,特别是旅游部门,要依据相对完善的运行网络,发挥体制和机制优势,全力搞好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服务、推介等项工作,为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献计出力。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各类风景名胜区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景区保护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破坏景观和生态环境的行为,依照科学发展观,全力搞好全市各级各类风景名胜区规范化建设,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努力在全市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局面。
要明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景区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要积极支持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管理的职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及管理等各项工作。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开始,在全市开展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活动。通过对风景名胜区的升档定级,实行分类指导,使各级景区建有标准,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调动各级景区争创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积极性,努力为广大游客提供更多、更好的观光、游览场所。市建委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这项活动健康运行。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
N001-2009-000589 | 文 号宛政办〔2009〕3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09-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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